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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理论若干问题的思考和探讨

  (六)利益衡量的例外。利益衡量不是万能的法解释方法,并非任何案件所涉及的各种利益冲突都能通过它得到妥当解决,并非任何法官都能正确运用这一武器。笔者认为,任何夸大利益衡量作用的言辞,都是非理性的。利益衡量能否得出妥当的结论并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常常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包括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审判业务素质以及司法审判能力等。从目前情况看,多数法官素质还不高,还达不到职业法官所应具备的政治业务素养,这一方面限制了法官利益衡量的范围,另一方面影响着利益衡量的结果。二是现代社会飞速发展,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即使是职业法官,也难以做到精通各个领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尤其是现代的行政高速发展,行政机构的权力运用往往涉及专门性、技术性的问题,对一般的法官而言,这些问题将无法运用利益衡量理论判决行政机构的权务运作是否合法。
  三、实践利益衡量理论的基本方法和途径
  我们研究利益衡量理论主要是为了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加以运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这一理论得到正确运用呢?笔者认为,除了牢牢把握利益衡量理论的科学内涵外,还要注意更新司法理念,增强司法能力,建立监督机制。
  (一)树立一种司法理念,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理念。服从法律、依法裁判是法官的天职。但如将“服从法律、依法裁判”仅仅理解为“依法律条文裁判”,就不免陷入只注重法律效果而忽视社会效果的误区。正如肖扬院长所说: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所不可忽略的。对正义执着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 。肖扬院长的讲话,语重心长,充分体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重要理念。这为法官利用利益衡量理论来构建平安和谐社会提供了理论支撑。由此可见,我们应改变过去只追求法律效果的错误思想,在利益衡量中,牢固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作不懈努力。
  (二)增强四种司法能力,即增强驾驭庭审能力、利益判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司法调解能力。
  1.增强驾驭庭审能力。利益衡量首要条件是要查清案件事实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冲突利益所在,这些需要通过庭审来解决。而庭审水平高低、开庭活动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审判质量的优劣。法官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积累庭审经验,深刻体会驾驭庭审过程中的艺术内涵,掌握高超的驾驭庭审技巧和方法,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态,灵活运用诉辩平衡的技巧和措施,力求使每一个审判活动达到法律追求的最高境界,为利益衡量打下坚实的“事实”基础。
  2.增强利益判断能力。利益衡量的第二个条件即利益判断,包括利益分析和利益权衡。(1)利益分析。在审判中,被发现的利益可能很多,有些是微不足道的,有些是非法的,有些是与本案无关,这些利益不应当纳入考虑和衡量的范围。利益分析主要任务是筛选出重要的,值得考虑的利益,必要时予以排序,寻找不同利益之间的共同点或冲突。(2)利益权衡。均衡性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应作为利益权衡的最基本要求。凡被纳入利益权衡范围的权利利益都应具有合法性或合理性,权衡的目的是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我们要重点把握的是,在利益衡量时只存在协调,而不存在绝对的牺牲。不能为了一方的一个利益而绝对地牺牲或者放弃另外一方的另一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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