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的立法、法律解释、司法审判方面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这为我们运用利益衡量理论找到有力的理论和实践的依据。
二、利益衡量理论的科学内涵
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之间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 利益衡量方法,实际是先有结论后找法律条文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追求的是让法律条文为结论服务而不是从法律条文中引出结论。法院的最后判决依据的不是法律条文,而是利益衡量的初步结论加找到的经过解释的法律条文。
鉴于利益衡量系主观行为,极易产生恣意并造成不良的后果。故我们必须界定利益衡量理论的科学内涵。就司法审判而言,利益衡量理论的科学内涵,主要应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利益衡量的目的,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法院的任务和职能看,法院的设立目的即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利益衡量作为法官办案的一种法解释方法论亦不例外,也要为这个目的服务。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各种利益主体更趋多元化,社会均衡化的格局也在不断被新的利益主体所打破,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越来越多。有人形象地说,当前社会是黄金发展期,又是矛盾凸现期。在这样一个时期,我们法官尤其要增强大局意识,在利益衡量时应牢牢把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个目的,努力寻找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制约之间的界限,正确处理因权利所引起的纷争,达到不同权利皆受保护的和谐 ,真正让利益衡量理论成为协调各种复杂的利益主体的冲突,保护隐在法律关系背后的生产关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
(二)利益衡量的前提,即个案中存在多种合法但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出现漏洞而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具体来说,主要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以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三者的冲突,而这些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而案件处理的结果只能选择其中一方利益加以保护,但可供法官选择的法律条文基本上给不出灵丹妙药,或者可能给出模糊不定的规则。这种制定法与社会现实不一致的情况,要求我们对于法律的关注不应当限于法律的表面,更应当关注法律内部的逻辑力量。此时即需要适用利益衡量理论,以便找到解决所面临问题的具体的、妥善的方法。
(三)利益衡量的本质,是法官判案的一种思维方法。利益衡量是学者们因不满概念法学而创造出来的一种法解释的方法,是为法院处理案件的结果如何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所开出的一个处方。利衡衡量作为法解释方法,它不承认制定法在逻辑上能够获得自足,它更关注的是法律适用后的社会实际效果,而不是单纯地追求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的简单相切。正如有学者所说:“利益衡量方法将法官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协调者和仲裁者。法官通过利益衡量,判断何者利益更为重要,最大可能地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利益衡量本质上是法官判案的一种思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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