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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案起草活动的中立

  法案,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又称法律案,是指有提案权的主体关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提议。法律草案作为法案的附案,是法案的组成部分,是指提交立法机关审议和表决的规范性文件的原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案可以包括法律草案,也可以由有关部门负责另行起草。虽然法律草案不是从法案到法的绝对第一步,但确是绝对关键的一步,法案起草是立法过程中最实质的阶段。
  真正决定一部法律基本品性和内容的活动就是法案起草活动。一般说来,立法机关所进行的审议活动只是对法律草案一些细枝末节进行修正和完善;此外,长期以来,我们更多的关注法在国家立法机构的表决通过,其实这只是全部立法活动中的一个小步骤,只是很多前提努力后的收获阶段。
  在中国,人大代表没有实现专职化,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有自己的日常工作岗位,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不可能对立法进行全过程的介入。立法机关开会的时间有限,只是对有关机关的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不可能对法案进行起草。法案的起草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工程,大多要在会议之外由专业人士来完成。
  所以,法案起草一般都是采用委托起草的方式。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健全,立法任务相当繁重,加之法言法语的学习,法律思维的养成也不是朝夕之功,单靠权力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难以完成所有的立法工作。委托起草一般是委托给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科研院所或学者,可以保障立法工作的高效、优质。
  法案起草应当有团队合作的精神。虽然目前有心理学家指出时常把团队精神挂在嘴边的人往往是具有强烈独裁情结的人,我们仍然不能忽视法案起草中的团队合作精神,因为任何法案起草都不是由一个人单独完成的,尤其是涉及到把一些技术规范转变成社会规范的情况下,最天才的法律家也难负重任。
  三、法案起草活动中立的必要性
  我国法案起草活动面临众多的问题,这是我们为什么要实现法案起草活动中立的原因。
  首先,仅就法案起草本身来讲,就是一个巨大的难题。由于立法是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所以必须正确进行利益均衡的,同时立法的适时性又带来工作的紧迫性。这就要求立法者除了掌握法律知识外,还要了解很多专门技术,以及政府部门的政策和各种外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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