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没有构成对《无极》作品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他人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地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合理使用对作品的使用应当是少量和适当的,此外,合理使用应当限于特定的场合,特定的对象,使用者不得将因合理使用而获得的作品及其复制件扩散给不特定的他人。[7]
很显然,时间长达20 多分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基本没有添加除《无极》作品外的其他人物形象,只是以法治栏目的主持人为线索,与《无极》的时间2个小时相比足足占据1/6之多,完全没有考虑对原作品的“适量”使用。并且,胡戈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放置于网络上供人娱乐使用并且扩散相当严重,已经远远超出“特定的场合,特定的对象”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该款指的“个人使用”而不是“私人使用”,个人使用意味着只允许复制一份, 而私人使用则可以制作多份复制品。[8]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经胡戈传播于朋友之间,并且放置于互联网上供社会公众互相免费下载,显然已经远远超过1份的数量,因此,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2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
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合理使用。所谓适当,
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者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而胡戈的作品《一个馒
头引发的血案》基本全部为《无极》的相关镜头,除自己治作的“广告”和法治栏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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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宇主编,《知识产权纠纷与经典案例全书》,第272页,延边大学出版社2003年
[7] 韦之著,《
著作权法原理》,第7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8] 同上
主持人外。因此,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综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没有构成对《无极》作品的合理使用,胡戈不可以“合理使用”为其侵权的抗辩事由。
三、 本案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