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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第22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
品。[2]因此,如果有人想对已有的作品进行改编,并作为商业性使用,应当取得原著
作权人的许可。对未经许可而实施的上述行为,著作权人有权依法禁止。改作以后完成的电影等影视作品,改作人依法享有新的著作权,这种著作权的内容和原作品著作权是同样的。[3]
本案中,胡戈在未取得《无极》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后,擅自利用原作品《无极》的相关内容,进行改编,并且在网络上传播,虽然没有利用于商业用途,但是允许别人在网络上免费下载,客观上增加了该网络的点击率,达到了与“商业用途”同样的效果。因此,《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构成对《无极》改编权的侵犯。国家版权局原副局长、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沈仁干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镜头大部分来自《无极》,它没有创作出其他人物形象,只是利用了一个央视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形象把它串联起来。利用这个表现形式,将别人的东西重新拼凑一下,它不是自己的原创,胡戈使用《无极》这个作品是一种改编,他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擅自拿去改编,就侵犯了《无极》版权所有者的版权。
《中国新闻周刊》丁尘馨这样写道:大众文化与精英文化的对垒,并不是第一次。但此次陈凯歌与胡戈的交锋,其双方的思维方式,语言表达及价值观念等相差甚远,参与人数之多和表达热情之高,使得这场“戏仿”将成为中国文化变迁过程中的一个经典。[4]像这样的评论在网络上非常流行,可以说在《馒头案》爆裂的那一时刻开始,网友的观点几乎是“一边倒”,纷纷倾向于胡戈。并且以“大众文化”为“标榜和论证”基点,试图推出一种可以与“精英文化”相对抗的力量,以次支持胡戈并且平息陈凯歌“诉讼”的目的。然而,作为法律人不应当人云亦云,亦步亦趋,故意作网络宠儿的“追星族”。我们应当以一明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人观察和分析,至少应当是理性的分析和思考。新的“艺术形式”随着科学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人们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层出不穷,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真实写照,应当值得提倡,并且应当在合法的基础上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应当有前提的——那就是“合法”。将一部他人的作品利用各种方式改编再创作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方得进行。如果滥用权利甚或无视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只是意气用事,一味追求所谓的“自由”,而忽视他人的正当权益,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2、《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侵犯了《无极》作品的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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