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文明意识。在西方,多数学者将法官比作神。这说明了人们对法官提出了比一般人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还要有文明举止。江泽民主席曾在一次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热情服务,文明执法”。另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
三十一条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维护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因此,法官要树立“文明意识”,文明主要表现为言行举止文明。法官在审判中应努力做到:文明服务,热情待人;文明接待,积极耐心;文明开庭,谨慎细心;文明执法,谦虚耐心。因为,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不讲“文明”的法官,能得到公众的尊重和信任,能不损害公众对其所在的法院形象,并在公众心中建立起司法信用。
6、威仪意识。司法人员的形象代表司法机关的形象,如其没有威严的形象,司法权威将无从体现。而庄严的仪式将体现法律的权威。正如:“大部分英国人想象中的法律,呈现出千奇百怪的形象:头戴蓝盔的警察管理公共交通和处理公共场合的纠纷,议员们对某些立法文件进行争论,直到擦得光亮的大笨钟宣告休会时间已到,头戴假发、身着长袍、面无表情的法官刻板无味地宣布某个被告做了不应做的事情,或一副猫头鹰架势的律师透过厚厚的眼镜片,从四面镶着黑色珐琅质护板的桌子上四下张望。所有这些,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法律’。”⑧可见,司法工作与其他工作相比更注重仪式性。只有这样,才能塑造司法机关神圣而庄严的形象,提高其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使公众更加信任法官、法律,以更有效地保证法律的实施。正如伯尔曼所言,“法官袍服、法庭布置、严格的出场顺序、誓约、尊敬的辞令不仅使法官本人,而且也使得所有参加审判过程的人,使全社会的人都在灵魂深处体会到:法律是如此神圣!”
7、廉洁意识。培根在《论司法》一文中说:“律法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座席,就连那立足之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这就说明了法官应树立“廉洁意识”,并做到:守得住信仰,抗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管得住小节,顶得住歪风,做到不为名利所囚,不为物欲所诱,不为人情所忧,以两袖清风养一身正气。千百年来,在民间始终流传着许多秉公执法、刚正不阿、清正谦洁、明镜高悬的清官故事,这些故事曾给庶民百姓莫大的慰藉,包拯、海瑞这些“青天”也因此成为人们崇拜的正义保护神、公正的化身。面对老百姓对青天的呼唤,作为新时期的法官理应树立廉洁奉公的意识,争当法官的廉洁模范。
8、素质意识。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曾说过,“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司法水平。而且,据悉,目前最高法院即将要出台“法官职业化体系”,这将给新时代的法官带来更多机遇,同时也是一种挑战,因为随着法官职业体系形成并推行,其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今后要培养“精英型”、“专家型”法官,并推行法官“独立审判”,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此,法官应要尽快树立“素质意识”,并用“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且在此基础上,注重业务的学习、探讨、研究,以全面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以无愧于“法律的守护神”和“法律与公正的化身”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