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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用之构建

  (二)对于法官来说,应树立“九种意识”
  1、公正意识。我国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曾说:“法律是天下之公器。”而法官是维护法律尊严的守护神,法律公正的实现者。故司法人员应树立“公正意识”。英国哲学家培根《论司法》中有一句著名格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危害更严重。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源。”为此,作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法官应将公正理念渗透到骨子里、血液中,才能战胜邪恶和私欲,才能够在任何时候都做到无私、无畏、无偏、无邪,从而使法院成为最文明、最民主、最讲理的殿堂。
  2、高效意识。“司法公正是司法首要价值,但是公正必须是迅速、及时的。就像是一场迟来的雨对已经久旱的枯死的庄稼无济于事一样,迟来的公正对胜诉方而言是某种意义上的不公正。”因此,法官作为法律与公正的化身,就必须树立“高效意识”。然而,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数急剧增多,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许多法院都为此作了不少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群众对办案超审限、久拖不决、决而不执行,反映还是相当激烈的。要真正解决问题,首先,法官务必要强化效率意识,增强责任心,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努力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保证办案不超审限。其次,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办案高效的方法,如美国人发明的小额债务法庭(即对于争议数额不大,责任明确的案件,迅速审判)。这样,以切实提高法院的审判效率,及时保护公众合法权益,以增强公众对法院信任。
  3、 独立意识。马克思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这就说明了法官办案,只服从法律,独立自主、不受干扰地裁判案件。法官如在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地位,始终听命于院长、庭长,其意见不能形成判决,尚需院长、庭长审批,那么,法官就纯粹成了法庭上的摆设,法庭的审判程序也就成为是非曲直走过场,司法的程序公正就更谈不上了。所以,我们应提倡法官独立审判,并在法官心中树立独立意识, 且案件实行法官负责制,把审判的权务交给法官,由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不受干扰地裁判案件。这样会促使法官变压力为动力,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认真负责地审判案件。这样,“有利于造就一批优秀法官,促进司法公正。”⑥
  4、中立意识。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当代司法制度的理论与实践》一文中提到,“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的,公正是司法首要价值。而要实现司法公正,裁判者必须保持中立的,对任何一方不偏不倚。”⑦另外,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态度。法官在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因此,法官办案中要树立“中立意识”,并将此始终贯彻于审判全过程,让当事人不因此而对法官产生任何合理的怀疑。为此,法官在审判中应做到:对任何当事人一方不具有好恶偏见;与审理的案件不具有利害关系;对诉讼参与人的平等地位及其请求和主张予以相同的重视;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私下接触,保持同等的距离等。正如美国享利•卢本期所说:法官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法院的任务则是审判,公道、不偏不倚地适用法律,解决争议。作为是非争议纠纷裁决者的法官,只有这样,才让公众相信司法是公正的,才能在公众心中建立起司法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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