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欲构建司法信用,有必要借鉴外国之经验,确保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审判、法官独立审判,且办案只服从法律。因此,笔者建议立法机关,修正现行
宪法,将原来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且‘只服从法律’”。
2、 加强监督,规范司法。司法机关要设立监督机制,从内部和外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以规范其司法行为,来全面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一是建立司法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以监督其行为。司法信用的建立得通过司法工作人员来树立和体现。因此,司法机关关注其工作人员的信用问题,是明智之举。要确实有效地使公众对司法机关保持较高的司法信用,有必要建立司法工作人员的信用档案,时刻掌握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以及时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此,建议司法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每人建立一份档案,每季度一小评,每年一大评。每次评查结果均予以存档,并将此作为晋升的参考。二是发放司法人员“信用考评表”,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司法机关通过发放司法工作人员的信用考评表,来测评司法工作人员在公众心中的信用度。这样以全面有效地监督司法工作人员规范自身的行为。“人之所以这样做而不那样做,并不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于对同伴舆论的畏惧”。赫胥黎的这句话尽管有些偏激,但说明了舆论监督的重要。
3、 注重方法,确保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执行就是实现审判结果的途径。从一定意义上说,执行最能够体现法律的权威和强制性,是当事人诉讼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⑤而当前法院执行不力,这已严重损害了法院在群众心中的权威形象,降低了司法信用。如何改变法院执行问题,成为一直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理论界、实务界对该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许多的有效的方法。如“交叉执行”“发限制债务人购买贵重物品令等。
下面,笔者在前人的基础上就如何改变当前执行问题提出个人建议:一是建立债权人、债务人信用档案。主要为全面掌握其财产及信用情况,以便于今后的执行。另外,为何要建立债权人个人信用档案呢?因为在如今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债权人有时也会成为另案的债务人。这样,通过建立二者信用档案可以为法院执行提供便利,更为重要是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使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得到体现。二、暴光拒不执行者,营造法律的威慑力。对一些长期逃避执行,不定期在各类媒介予以暴光。通过这样降低其信用度,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债义务。三是严格依法执行,维护法律尊严。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刑法第
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规定了五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人予以法律制裁。这为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者加以的制裁,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法院在执行对有财产拒不执行者应严格依法予以法律制裁。通过法律制裁,达到震慑的作用,才能真正确立起司法的权威性,树立起较高的司法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