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执行不力失民心。目前,执行问题,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大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的败诉当事人为逃避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使对方当事人债权得不到兑现。这样,当事人以高昂的诉讼成本得到的裁判结果最终却成一纸空文。群众对此极为不满,法院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书,不能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被老百姓美称为“白条”。这样,不仅极大地挫伤了群众诉讼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进而影响了法院的信用。
三、构建司法信用之现实意义
1、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之需要。目前,社会信用体系仅为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而缺少司法信用。从司法实践看,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随着社会主义市经济的建立并发挥作用,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其对法律的需求显然是很强烈的。司法机关提倡司法信用,即是其对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方面的强大支持。因而,构建司法信用,是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需要。
2、 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之关键。1999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并写入
宪法。这,标志着中国已从“人治”转入“法治”国家。而法治除了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更重要的是执法者能否严格“依法办事”。目前,欲在全社会真正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氛围,其中司法机关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一个国家,个人不讲信用,企业不讲信用,政府不讲信用,但司法机关绝对不能不讲信用。司法机关如不讲信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很难相信,这个国家的公众会相信法律的权威,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依法治国方略将难以推进,法治的权威也很难得以树立。可见,构建司法信用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
3、 提高个人企业信用之保证。当前,个人信用、企业信用在经济领域表现出严重的缺失。拖欠债款、偷逃税款、假冒伪劣等现象严重干扰了市场的秩序,原因是失信者没有得到法律的惩罚,让其逍遥法外。这样造成恶性循环,使个人、企业对欠债不还等的违法性认识不足,从而降低了其信用。信用缺失早已引起国人的关注。1999年,政协九届二次会议上,童石军领衔11名委员联名递交提案《关于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议》,这是九届政协第一份关于社会信用问题的提案。国家领导人在童石军委员的提案上批示:在上海试点。为了有效提高个人、企业之信用,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转,就必须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对失信者给予惩罚。而构建司法信用,就是这样,通过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对经济领域不讲信用者予以制裁,促使个人、企业提高其信用,从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
4、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之环节。法国18世纪中叶,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③所以,“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司法机关依法享有司法权(检察权和审判权),而政府有行政权。目前,民告“官”案件不断增多,这说明政府部门存在着严重的不依法行政,影响了政府信用。而构建司法信用,就是通过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权,确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其表现为: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特别是法院的审判,监督政府是否做到依法行政,从而督促行政机关树立起较高的政府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