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独立受干扰。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司法机关与同级政府法律地位平等。且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由于人事、财政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原因,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常受到政府的行政权之干预。这样,久而久之,导致了政府或公众认为司法机关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司法机关被处在如此位置,这严重违反了我国《
宪法》关于“一府两院”的规定。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未相互独立,司法权受行政权的非法干预,这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进而降低了司法信用。
2、 司法腐败触人心。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目的是求得到公正的处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在某种利益驱动下,不公正办案,违法乱纪,令人触目惊心。据1998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1993年至1997年,全国各级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罪等犯罪案件中,有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16117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7214人,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8144人,经济管理部门工作人员13330人。可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的比例是很大的。1999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全国法院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2512人。200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2001年有995名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有8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贾永祥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被判无期徒刑。司法人员违法乱纪,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老百姓可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痛在骨里。“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如果让其滋生蔓延,将严重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对社会公正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正所谓,“司法腐败,即使是局部的腐败,也是对正义水源活水的玷污,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将足以动摇法治的根基。”②
3、司法效率民不满。目前,司法机关对自身进行多方面的教育整顿,确实改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然而,总体来说,司法效率仍不高。部分司法机关,严重存在办案超期限。特别是案件收而不及时立,立而不及时结,结而不及时执行。对此,老百姓反映相当激烈。《人民法院报》曾报道一篇新闻《福建高院终审一陈年积案,历时13年的滩涂纠纷终于划上句号》,主要说福建省福清市两个村之间的滩涂使用权纠纷案,于1987年起诉,经过福建省三级法院行政、民事共五审。由于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福建高院二审曾经中断审理达9年之久,1999年6月恢复审理,2000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一个案件前后审了13年。这样事情虽说是少见,但是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即法院、法官的效率意识问题。这样,当事人即使赢得官司,也很难让其满意,因当事人为此而付出了较高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