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恶性拆迁纠纷事件的立法根源
师安宁
【摘要】全国各地拆迁纠纷频发,导致许多恶性拆迁纠纷事件。从表象上看,拆迁纠纷似乎多系行政部门不依法行政所致,但实际上引发恶性拆迁纠纷事件的背后存在着深层次的立法根源,即便行政部门完全依法定程序办理,纠纷之源依然存在。
【关键词】导致,拆迁纠纷,立法根源
【全文】
导致恶性拆迁纠纷事件的立法根源
师安宁
在我国,由于城建规模的扩张,商业性拆迁和公益性拆迁活动十分频繁。为此而导致大量的拆迁纠纷,可以说几乎没项一项拆迁项目可以避免拆迁纠纷,甚至导致了象“嘉禾”拆迁事件那样的恶性拆迁纠纷。拆迁纠纷情形之严峻,已见诸于国务院有关文件。
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关于
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文称“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地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扩大,房屋拆迁中遇到的矛盾不断增加。今年以来,由于一些单位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造成因城镇房屋拆迁引起的纠纷和上访有增加的趋势,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发出国办发(2004)46号文《关于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指出,“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云云。但是,拆迁纠纷的发生真的都是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造成的吗?如果他们完全依法行政的话,是否能有效避免拆迁纠纷的发生呢?笔者认为,即便如此,仍无法阻止纠纷的发生,这里面存在着深层次的立法根源。我们应当关注和思考以下一些立法与现实问题。
首先,国务院2001年11月1日生效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从制度设计上几乎剥夺了被拆迁人的所有实质性权利,某些赋予被拆迁人所谓的“权利”仅仅是一种“表象权利”,根本不足以与拆迁人及隐藏于其后的行政权形成合理的、实质性的制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