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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仲裁的法律分析

  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巴尔科实验室提供和使用的兴奋剂物质和技术要么是一般的兴奋剂检验程序很难检查出来的,要么是无法发现的。巴尔科实验室承认其曾经向一些从事田径、棒球和橄榄球运动的职业运动员提供了禁用的兴奋剂物质,其中包括THG,根据巴尔科实验室和其用户的观点这是一种“清洁”的物质。在2003年前THG一种根据一般的兴奋剂检验程序不能检测出的人工合成的类固醇,但毫无疑问,根据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则这种所谓的“清洁”物质是一种禁用的物质。
  2004年6月7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通知蒙哥马利,指出其从巴尔科实验室得到的有关证据表明后者卷入了一个涉及许多知名运动员和教练的兴奋剂共谋行为,同时根据2004年8月13日之前适用的《美国兴奋剂机构备忘录》第9(a) (1)段的规定,该机构将该问题提交其兴奋剂审查委员会,有关运动员也应提交一份详细的解释声明。6月22日,美国反兴奋剂机构通过一封信(也即“指控函”)告知蒙哥马利,根据《美国兴奋剂机构备忘录》的规定,反兴奋剂审查委员会认为对后者进行处罚是有足够的证据的。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认为蒙哥马利参与了巴尔科实验室的兴奋剂事件,尽管在当时不但不能被发现而且按一般的检验程序也很难查出阳性反映,但其行为确实违反了《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第55.2条、第56.3条、56.4条以及第60.1条的规定。
  至于对蒙哥马利的处罚,根据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美国奥委会的反兴奋剂规定,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决定对蒙哥马利实施如下处罚措施:从蒙哥马利接受处罚或者听证会裁决之日起终生禁赛,包括禁止代表美国参加奥运会、泛美运动会等比赛;根据《国际田联反兴奋剂条例》第三部分第60.5条的规定没收自2000年1月1日起到处罚之日比赛所得到的所有收入。
  针对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指控,蒙哥马利在2004年6月28日指出,根据《美国兴奋剂机构备忘录》第9(b) (iv)段的规定,他有权选择“避开国内的听证程序”而“直接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而根据该段内容的规定,一旦某运动员作出了这样一个选择,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就是终局的,并对所有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得再进一步申诉。
  2. 蒙哥马利兴奋剂争议仲裁中的程序性问题
  2004年7月5日,申请人即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了仲裁申请,蒙哥马利在7月6日提出了答辩状,双方对仲裁庭的组成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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