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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探索及启示

  3.公、检、法、司联合发文——彻底实现“刑转民”
  无论是在公安立案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都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和完善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杨浦区司法局积极开展调研,设想建立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彻底实现轻伤案件“刑转民”。这项工作也得到了上海市委政法委、市政治文明办、市司法局的关心和支持。最终,杨浦区公检法司四家单位于2005年11月联合制定了《关于轻伤害案件在诉讼阶段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这一规范性文件,就轻伤害案件在受理、立案、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等各个阶段的委托人民调解程序以及调处成功后公诉权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使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做法,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彻底实现了轻伤案件的“刑转民”。这里所说的“刑转民”,就是对于一些已经进入或者可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轻伤案件,通过委托人民调解,促进当事人交流和解,在对民事部分达成一致赔偿结果后,对刑事部分的加害人分别作出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
  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极大地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功能范围,使人民调解从民事案件拓展到轻微刑事案件,从诉讼外进入诉讼内,使其在调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同时,委托调解工作的开展也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诉讼爆炸”给司法机关带来的压力。据统计,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轻伤害案件逐年减少,由2003年的110件降为2005年的51件;由公安委托人民调解的则逐年增加,由2003年的53件(调解成功48件)上升到2005年的126件(调解成功114件)。
  二、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带来的三点启示
  从办案实效来讲,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无论是在节约司法成本上还是在减少整个社会的“犯罪标签”以及促进邻里和睦、社区稳定及社会和谐上,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更为重要的是,轻伤案件委托人民调解也给我们带来了以下三点启示:
  1.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法治社会,都会产生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需求,基于社会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和纠纷类型、成因等因素,就必然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同时,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是一个实践先行的动态发展过程,应鼓励各种探索和尝试,并及时将实践中积累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模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2.人民调解在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深深渗透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心理素质中,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其作用,完全能够为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同时,在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的情况下,人民调解的价值应该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人民调解的领域也应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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