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在多数现代国家里,最重的刑罚即死刑仍然在使用,死刑的执行是用明确的“仪式”昭示着一些人的胜利和另外一些人的终结,刑罚惩罚中恒久的习俗、仪式、戏剧的特性得到充分展示。当然,死刑的制定和执行都有更为重大的问题需要在这里加以探讨。
死刑并未真正得到控制。在今天以及相当长时期的中国社会,死刑还会继续广泛地存在:这主要是需要继续把死刑作为稳定规范的社会策略。(1)削减死刑的观念主要是一种西方观念,中国在现代以前是不讲究这个问题的。我们一直津津乐道于法制的威严、“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口号有很大的煽动性,容易获得认同。(2)死刑有利于贯彻刑事政策。死刑的适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政府当局所承受的各种压力,也可以实现公众注意力之转移,此乃常识。(3)死刑对人的身体的支配是有意义的。在今天,围绕人的身体,形成了新的知识体系。执行死刑,利用的就是罪犯的身体这种特定的资源,由此,形成了一整套知识、技术和科学话语,并且与惩罚权利的实践纠缠在一起。以前,在死刑执行“广场化”的时候,我们讨论罪犯的痛苦、君权的得意和公众的狂欢;今天,许多人则大肆谈论罪犯的死亡与应得处罚的关联,以及他的死亡对家属的痛苦。这些讨论,都围绕着罪犯的身体进行,都涉及罪犯的肉体及其力量、它们的可利用性和可驯服性,对它们的安排和征服。
就历史发展而言,刑罚最为核心的内容是“隔离”。监禁刑在历史上的采用和它今天的大行其道,并不能表明刑罚有丝毫进步的倾向。
“严厉和残酷程度不同的空间监禁一直以来都是对付那些无法同化、难以驾驭和除此之外动不动就滋事捣蛋的家伙的主要方法……先是空间隔离,再是强制隔离,几世纪以来这几乎成了对付一切分歧,尤其是不可能或者不希望在习惯性的社会交际网络内调解的分歧的发自内心的、本能的方式。空间隔离的最深刻含义就在于禁止或中止交流,从而造成强制性的永久疏远分离”。
既然监禁对于社会治理是有意义的, 通过建造更多的监狱来解决社会难题,对付危害性很大的恶作剧制造者,就是最容易想到的答案。
所以,我的结论是:在一个社会中,只要存在着对规范有抵触情绪的“他者”(the Other),存在着否认规范效力的行为,期限长短不一的监禁刑以及最容易被指责为反人道的死刑就都有其存在的现实基础,刑罚制度的变化,只与刑事政策的要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有关,而与刑罚是否进化基本上没有关系。
刑罚进化论这种虚幻的观念,说到底是一剂“麻醉药”:一方面,刑罚进化论强制人们忍受残酷、多余的刑罚制度。因为既然刑罚一定会进化,未来的一切都肯定比现在好,人们只要再“挺”一下就熬过去了;另一方面,成为阻碍刑罚改革的惰性思维。既然刑罚肯定会进化,进化是一种不可逆的规律,那么进化就完全可以被解读为“自然而然”的进化,即使我们不采取任何积极的改革措施,只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时间,我们就完全有理由期待“明天会更好”。刑罚进化论的双重弊端,可能是我国刑事法学界的倡导者始料不及的。
【注释】 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5页;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6页;类似的观点也请参见邱兴隆:《嬗变的理性和理性的嬗变——主题报告:刑罚进化论·评论·答辩》,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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