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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进化论:从刑事政策角度的批判

  根据一般的见解,威吓时代的刑法否定了复仇,国家克服了血缘部落,国家享有了被害人的复仇权和赔偿权。复仇时代被害人复仇的恣意,此时成为国家认罪科刑的恣意。个人是有义务而无权利,国家恣意峻刑以威吓犯人之恣意的侵害或复仇,使之服从国家命令,成为此一时期的特点。刑罚制度较诸复仇时代,不仅更为公正,而且更为确定,因而,完成了由主观到客观的过程。刑罚客观化成为威吓时代的历史成果,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分化得以完成。但刑罚仍然属于本能的、反射性的东西。
  博爱时代的刑法否定了威吓时代的刑法,其特点在抑压国家的恣意与残酷,自由刑等成为否定恣意和残酷的方法和表现,保障自由和人权成为根本。此一时期的刑法是天赋人权的实现,自然法论的产物,个人自觉的结果。因而,意思自由的认识成为这个时代刑法刑法理论的骨干。
  科学时代的刑法否定了博爱的刑法,从威吓、博爱二阶段间的关联看,科学时代的刑法实为否定之否定。这个时期的刑法改变了以前单纯注重保护个人自由的方针,兼带保护团体,是对威吓时代刑法的一种回归和升华,属于自觉的、有意识的东西。
  科学时代的刑罚观主张特别防卫主义,认为刑罚之于犯罪,并非目的,改善犯人,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生活,才是它的目的。由此,新派学者才提倡行刑改革朝着改善刑的方向进化。并且要求,国家应从法治国进入文化国,以保障共同生活为目的,尊重任何一个人,包括犯人,也不能弃之不顾。 正如牧野博士所说:法律是冷酷的,但我们可以用温暖的方法来处理。 换言之,在学者眼中,只有实行目的刑、教育刑论,只有行刑教育化,才能保障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这也是社会由法治国趋进于文化国的必然结果。
  我国学者也指出,世界各国的刑罚演变存在共同之处:(1)刑罚体系由以身体刑为中心到以自由刑为中心;(2)刑罚由繁到简;(3)刑罚由严酷到缓和;(4)刑罚由注重过去到注重将来。 上述分析,明显沿袭了“法律进化论”的老路。
  法律进化论认为,法是社会的力量,作为社会力量的法律在从无意识状态向自觉状态的进步中有了人文的发展。因此,刑法也会随着社会的进化而进化。在牧野英一眼中,社会的进化有两种法则:一是制度从本能的、反射性的东西转变为有目的的、自觉的东西;二是制度从简单的东西转变为分工的、周密的东西。社会是在协调共同生存与生存竞争这一对矛盾中进步的,归根到底是以人和社会的协调为最终目的。犯罪是社会中的生存竞争所产生的一种弊端,随着生存竞争的激化,犯罪也会自然增加,其增加是受一定规律的支配的。刑罚要与社会的进展相适应,就必须有一个时代变迁的问题。所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必须有意识地推进符合进化规律的进程。因而,当今的刑法应该由适应人道主义时代的个人主义、报应主义、客观主义向适应科学时代的团体主义、目的刑、主观主义进化。这是一种“线性”历史进化论的反应,过于轻率地得出结论,并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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