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意志是存在者的本质,但存在者整体的在场方式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尼采对这个“实存”问题也给出了形而上学的回答。一切存在者都是强力意志,“强力意志”的本质在于不断提高、永恒生成,但提高与保存是一体的,否则强力就会无限泛滥。因此,强力本身必须为自己设定提高与保存一体的条件。这些条件,尼采称之为“价值”或“支配性构成物”,即科学(认识)、艺术、政治、法律、宗教等——实际上就是强力意志的价值表现形式。如果强力意志既永恒生成,又在其形态方面受到限定,那就必须得出结论:作为强力意志的存在者整体就必须让相同者重新出现,而且相同者的轮回必须是一种永恒的轮回。这就为生存者打下了存在之特征的烙印。
风险意识主体和规范意识主体,在意志上都必须是自由的,是尼采意义上的强力意志。在现代,要达到
刑法“规训”所有人的目标,就需要建构一些共许的前提,承认相对的意志自由就是这些前提之一。换言之,在
刑法领域,承认人的意志是有意义的。人是精神的存在,是自由人格的存在。这种自由的人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人伦共同体在个人生活中发挥作用。
对于规范意识主体的出现过程,按照雅科布斯的进路也可以加以说明。
个体必须在社会中生存,社会应该是一个超越诸个体系统的东西,它不能由诸个体的秩序图式加以说明。对社会中“规范同一性”的保持,个体必须尊重通行的社会“规范性理解”方式等,都对犯罪主体的观念有决定性影响。
因为每个个体根据与自己的苦、乐相关联的秩序图式行动,而不会从自身出发给一个群体提供服务,所以,暴力拥有者(群体利益的代表)就会力图整合单个的个体,使其产生对群体的支持。“此时新产生的……不是除去,而是——超越了个体性利益的秩序的诸规则,在这里就称为诸规范。也就是说,暴力拥有者必须给只将自己的喜好最大化的生物世界,烙上适合于群体的生物世界的模型”。【20】(P24)所以,这个有秩序的规范社会是被人为“建立”起来的。
在规范性社会中,暴力拥有者定义着群体性生物,这种生物就是人格体(Personen),也就是“规范意识主体”。“这一个体本来对另一个体而言只是环境,为了把他从这种关系框架中解放出来,他就需要一种任务,这种任务只有通过一种诸个体自身不能获得的联系才能被完成,以至于个体性作为标准的说明图式,必须被人格性即基于规范的确定性所替代。但是,他也需要这种共同的任务!谁对一个群体的存续来说是完全不重要的,他就不可能在该群体内拥有一个人格体的地位”。【21】(P52)
人作为规范的评价对象,规范对他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规范既是为了群体而存在,也是于群体中去定义个人。个人在群体中的意义应该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换价值。如果没有交换价值,没有互相往来的必要,一个完全孤单的个人,绝对只能依靠他的感官系统是否愉悦决定行动与否。所谓的交换价值,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用自己的权利换取对方的义务,或者自己承担义务使对方行使权利。人在群体中的规范意义,就是用权利义务装备的个体。由这种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不是没有联系的“乌合之众”,而是可以满足特定规范目的的社会。在这个依规范目的而定义出来的社会中,个体之间依规范所设定的沟通模式相互往来,如果有人背离了这种沟通模式,规范必须及时做出反应,反对这种干扰,以确保既存的沟通模式即规范继续有效。
由此可以看到:如果交往的过程是根据规范决定的,如果规范是真实的,社会就存在着。在这种社会中,成员之间的交往不是发生在个体之间,个体是根据他们的愉悦与否这种图式来行动的,并且也可能听从于统治者的鞭笞;这种交往是人格体的行动,人格体是由他们遵循规范这一标准来定义的,也就是说,人格体被赋予了忠诚于法律的市民这一角色。真实的人格体按照规范组织他的行动,要满足两个条件:必须由规范来调整行动;必须按照规范组织行动。【22】(P388)
规范意识主体的存在,可以为犯罪论的“规范违反说”立场提供支撑:每个人在社会中都会承担具有肯定性内容的角色,即要在一定范围内与他人建立一个共同的世界,以使其地位不仅不能恶化,而且还要改善。例如,个人总是在扮演政府官员、公司职员、医生、父亲、母亲、监护人、财产保管人这样的角色,此时,其就具有实现规范要求的任务。一个医生在从事医疗活动时,任意行事,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他就破坏了社会赋予他的角色,就应当承担过失的罪责。所以,规范意识主体的反规范行为就必须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