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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中“人”的观念的演变

  因为存在上述困难,由单个的诸个体的协调行动来设立暴力就是不可能的:如果诸个体追求它,但是,实现不了它,那么,所有的东西都处于先前一样的混乱之中;如果它不依赖甚至违反众多个体的意志而产生并且是有效的话,那么,它就与缺乏一种事先的同意完全无关;因为重要的不是一种服从的意志,更不是一种服从的义务,而是服从的事实。在设立暴力时,情形就像给一头野生动物施加羁绊,使之今后不再造成损害。
  不管这种暴力是以何种方式设立的,它无论如何都只属于在进行合理的预测时,必须对其加以考虑的“环境”的形态,它对被征服者的意义也仅此而已。“没有某一个体能够改变自己的秩序图式并接受暴力拥有者的秩序图式;对被征服者而言,暴力拥有者的秩序图式毋宁是外在的。”【18】(P19)
  最终地看,通过暴力协调群体会陷入恶性循环,注定难以成功。拥有最大力量的人就具有了针对所有人的最大权力,他可能暴力地强制所有的人,以所有人都同样会恐惧的严厉惩罚来控制他们。但是,在力量更强大的暴力者出现时,原来的暴力行使者就会沦为被迫服从者。所以,世界在设立暴力之后,也还是一个无序的、本真的世界,这个世界对每一个体来说无限制地是他自己的世界——个体还是个体。
  为了使世界能够成为长久地存在,就需要协调人们的生活,从而形成社会。社会是由规范加以定义的群体生活;群体里的个人是规范意义的个体,而不是自然意义的个人。如果没有规范,那么许多个人的集合,也是毫无意义的混乱,不能产生什么作用。
  (二)规范的产生与主体概念的出现
  刑法通过针对个人的惩罚来威慑、指向更广泛的人群。历来的惩罚策略都或明或暗地承认这样的命题:社会基于规范而建构、存续和有意义,规范是社会的基本属性,生活在社会中的任何个体的意识和行为都摆脱不了其作为社会存在物的属性,或者说是由社会秩序本身所定位的。所以,个人必须以普通人的姿态进入社会日常生活,受到规范无所不在的笼罩和关切,才能反思和获取自身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里作为社会平均人而存在的“人”成了刑法中指向遥远的“规范目标”。
  古罗马的刑法模式开宗明义地强调: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人。【19】而在今天的刑法理论思路中,人必须首先是风险意识主体。
  在20世纪60、70年代开始,由于现代科技促成经济生活的突飞猛进,生产和消费形态都进入一个崭新时期,环境遭受破坏,各种事故频发,危险源增加。人不再只是和其他个人发生关系的社会人,而且是有着和环境协调的义务的“生态人”,个人被赋予更多的义务,被作为风险意识主体看待, 刑法上人的图像有了变化。
  个人在意识到风险以后,必须遵守规范,从而过一种有规则的生活,所以,他还应当是规范意识主体。人的本质就是对一种规范中所说的当为、一种自由空间的准确形容,完全是一种规范的定义。如果脱离了规范,个人就可能完全是动物。按照冯军教授的观点,人类的历史完全应该根据规范的有效性重新加以描述,如果没有规范,没有效力,人类的历史就没有开始;若是有规范,有完善的规范,有效力,那么才有人类历史的成长轨迹。
  刑法谴责破坏社会生存环境的人,旨在维护规范的效用。这一方面说明规范的存在与否是重要的;另一方面也说明个人在规范的背景下,其利益受到了尊重。规范是否有用,是个人所认定的优先顺序决定的。法益的重要性如果能够满足个人优先利益的要求,个人能够依成文法律的规定请求另一个人为对自己有利的行为,规范就是有效存在的。这样,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规范,也有权利要求其他人信守规范,人在这个意义上成了规范意识主体。
  规范意识主体,具有尼采意义上的“存在者的强力意志”。 尼采曾经说:强力意志是“存在的最内在的本质”。凡一切存在者都是强力意志。人们通常愿意认为,尼采的强力意志说是对生命力量的张扬。这种理解是正确的。的确,尼采经常从生命现象入手来讲强力意志,其典型的说法是,意志是做主人的意愿,是要支配、控制什么。对于强力意志的普遍性,尼采用一句话表达:意志“宁求对虚无的意愿,而不是不愿意”。因为在“对虚无的意愿”中,强力总是还有所求,总还为自己保证了命令的可能性。凡是生命者都是强力意志。强力意志是“生命”的基本特征。但尼采讲的生命就等于存在。所以,说尼采的“强力意志”是一个表示存在者之“本质”的形而上学名称,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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