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
刑法理论为什么会忽略有血有肉的个体?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进一步分析刑事古典学派理论中抽象人观念得以产生的知识论背景。在《历史哲学》一书中,黑格尔指出:在一种学术传统中,关于人的抽象性为何会存在?他通过考察历史来对此加以说明。罗马国家很早就为一种抽象的、普遍的目的而经营,在那里个人已经消灭,个人可以说已经混合在人的抽象观念里,只能够在普遍的目的下实现他自己的目的。国家开始有了一种抽象的存在,个人必须牺牲自己来为这个抽象的、普遍的目的服务。【3】(P114)
罗马国家“抽象人”理念在后来的社会环境和学术传统中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继承:一方面,人们把国家的目的作为抽象的普遍的原则;另一方面,个人被抽象化地看待。
按照刑事古典学派的制度设计,在18世纪末期的法律、社会背景下,由于存在明确、可把握、易理解、轻缓化的成文
刑法,它载明了抽象的犯罪构成要件,任何人都可以对
刑法的可预测机制怀有合理的期待,对非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了然于胸,从而自由地选择合法行为。所以,在
刑法客观主义视野中,此时的“刑法人”应当是自由的、享有人权的,可以按照法治理念安排有秩序的生活。这就说明“刑法人”的观念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人们可以循此思路进一步考察人所实施的抽象行为的意义。然而,要将上述抽象性理论贯彻到底,要求公众以及刑事法官按照这种理论化的设计行事,肯定会遇到预想不到的困难。对此,刑事古典学派也十分清楚。
那么,刑事古典学派凭什么对自己的理论框架抱有信心呢?那就是,他们深信,在一个具有高度抽象性的社会中,理想化方案本身富有意义。刑事古典学派并非没有看到抽象性方法之弊,他们期待的是在一个不太“恶”的社会环境中理论抽象能力对以往观念产生冲击力和对法治立场建构具有推动力。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知识论上分析,刑事古典学派将人抽象化的方法更多地与社会理论意义上的“抽象社会”问题有关。 该理论认为,社会是由拥挤不堪但互不熟悉的个人组成的,它是一个被冷眼旁观的场景,也是一个物化的世界,更是一个一般化的抽象物,具有观念性和非人格化的特征。
抽象社会理论给予
刑法客观主义的启示是极其深远的,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抽象社会中主体及其所实施的犯罪,自然地具有一种抽象性特征。在刑事古典学派看来,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必须是作为规范性思考对象的一般人,社会中抽象的社会平均人正是这种意义上的相对自由的主体。因此,在成为负担作为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非难的责任的主体的同时,也成为包含着改善要素、赎罪要素的刑罚的主体。
对刑事古典学派所把握的这种抽象社会中抽象人的观念,学者多有评述。社会学者认为,在理性主义占上风的阶段,“将传统视为虚假外衣剥去之后,人必然是被还原为一种抽象的、原初的‘人本身’——人类的原型。于是,人与人之间只剩下了一个共同点:依据自身无限能力而行动、自我塑造和自我完善”。【4】(P90)
(二)危险个体
刑法学新派从一个非常独特的角度展示了自然科学的发展对刑法学所产生的深远影响,从而为解释犯罪现象尤其是如何对待危险个体或者“犯罪人”问题提供了一个模型。
犯罪人(délinquant)作为危险个体,是19世纪逐渐登台的新人物。犯罪人的概念揭示了人在没有犯罪之前就已经像犯这种罪的人。这种人是有难以遏制的欲望的人,犯罪的欲望总是与主体的缺陷、断裂、弱点和无能联系在一起。法官的惩罚决定,实际上并不作用于如法律所规定的违法的司法主体,而是作用于这个按这种方式确定的性格特征的携带者。【5】(P18)
犯罪人概念踏上刑事法思想的前沿是从批判意志自由概念开始的。菲利就坚决地反对意志自由概念。在他看来,意志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对意志自由的幻想来自我们的内在意识,它的产生完全是由于我们不认识在做出决定时反映在我们心理上的各种动机和各种内部、外部的条件。【6】(P15)这样,用犯罪人的“危险性”对“刑法人”中意志自由概念进行了彻底置换,古典主义刑法学中关于人的话语系统已经被洗刷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