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些理论成果的引导下,我自己也做了一些细微的工作,主要表现在以法治理念为试金石,考察
刑法思想史上学派论争的本体论、问题及其出路。 我的结论是,中国刑法学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坚持
刑法客观主义立场,重视法益概念的基础功能,同时在当前公众的法规范意识比较欠缺的时代背景下,要突现规范对于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以行为无价值论为基础建构理论体系。在将来刑法规范健全、公众的规范认同感逐步确立的情况下,再考虑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建立理论体系,以实现从规范违反说到法益侵害说的过渡。所以,我最近仔细讨论了如何建立公众的刑法规范认同感这一有意义的问题。 应当说,
刑法实践和理论如何考虑国民的规范意识,如何获得公众的认同,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和复杂的问题,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对于刑法学体系的完善意义重大。但国内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十分欠缺,我自己的思考也很不成熟,希望有机会再就这一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讨论。
我承认,不同的学者可能有不同的刑法学理论体系,这是十分正常的。体系多元化是学术发展的基础,由此,学术研究才会有自己的风格,有独特性,才能有创造性见解。不过,体系的建立,必须建立在不同学者之间公开的观点交锋、论争过程中,理论建构绝不是闭门造车、自说自话,更不是不着边际的胡言乱语。当前,中国刑法学的根本问题是没有形成健全的对话、抗争机制,浅层次的重复性研究太多,缺乏创新,而深层次的研究缺乏,这既表现在对
刑法理论的哲学基础、宪政基础很少追问,也表现在对具体问题缺乏深入分析,例如共同犯罪、间接正犯、不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等重大复杂问题,应该是反复、深入讨论的对象,反而研究不多,这不是一种正常现象。
中国刑法学要取得真正的发展,根本的出路在于密切关注司法实践和社会实践,立足于解决有中国特色的具体问题。这一效果的达到与学术论争与对抗的出现须臾不可分离。在对抗中发现问题,从而讨论一些刑法学中的“真”问题,理论体系的合理建构才有可能。例如犯罪构成问题,来自于苏联,并在中国目前处于通说地位的传统“四要件论”有一些道理,但是在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方面也有明显不足,所以,应当鼓励人们探讨刑法学中的这一核心问题,学术探讨决不能固守目前的理论,排斥其他观点。又如,教科书的改革,论文写作方法的变革,学术规范的建设等,都需要学者们从不同的侧面,在不同的出发点上加以讨论。离开了学术对抗,就不会有刑法学的学术创新;离开了学术对抗,对刑法学者形成健全的人格也绝无好处,否则,刑法学者就会缺乏广博的胸怀,不能广泛采纳他人意见,害怕批评,不敢正视他人的观点。刑法学上的对抗,不是相互抬轿,反而要“刺刀见红”,短兵相接,对事不对人,尊重对方的人格和探索精神,为促进刑法学发展这一根本目的的实现而努力。惟其如此,才有可能在刑法学领域建立“学术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