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日本刑法学上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犯罪是对作为规范的
刑法的“逸脱”,
刑法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反规范行为的惩治,来保护“社会伦理的心情价值”。参见【日】梅崎进哉:《
刑法にぉけゐ因果论と侵害原理》,成文堂2001年版,第3页。
团藤重光认为,违法性实质上是对整体法秩序的违反,是对作为法秩序基础的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参见【日】团藤重光:《
刑法纲要总论》(第3版),创文社1990年版,第188页。
【德】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任立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64页。
【日】平野龙一:《
刑法总论Ⅰ》,有斐阁1972年版,第43页。
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1~305页。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
【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7页。
《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521页。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1页。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3页。
刑法以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不等于刑法规范就是社会伦理规范本身,而是通过法律的确认,以法规范的形式强调社会伦理规范的有效性。例如,抢劫罪的规定,考虑了社会中通行的“不得强取豪夺他人财物”的伦理规范。但抢劫罪是被法所确认的、上升为法规范的社会伦理规范,而不是属于事实规范的社会伦理规范。
【日】山中敬一:《
刑法总论Ⅰ》,成文堂1999年版,第48页。
【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页。
【美】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9页。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德】耶塞克、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5页。
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应按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另外的问题。
转引自张传开等主编:《西方哲学通论》(下),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新康德主义者认为:康德在哲学史上实现的“哥白尼革命”的核心在于:“不是我们的概念必须与对象一致,而是对象必须与我们的概念一致”。参见《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第8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89页。
参见许玉秀:《犯罪阶层体系及其方法论》,台湾成阳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84~85页。
【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5页。
张传开等主编:《西方哲学通论》(下),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46页。
参见许玉秀:《犯罪阶层体系及其方法论》,台湾成阳印刷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39页。
【英】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德】雅科布斯:《市民刑法与敌人刑法》,徐育安译,载《刑事法之基础与界限》(许玉秀主编),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25页。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6页。
【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7页。
规范违反说并不轻视法益概念,例如宾丁就认为,法益是法共同体的健全生活条件的体现,对法共同体具有价值。法共同体需要维护法益不受变更、不受扰乱,立法者应当通过规范努力保护法益不受侵害或者威胁(参见【日】伊东研祐:《法益概念史研究》,成文堂1984年版,第80页)。
【美】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德】雅科布斯:《
刑法保护什么:法益还是规范适用?》,王世洲译,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6页。
这是冯军教授2002年6月19日在北大法学院第24次刑事法论坛上的发言。参见陈兴良主编:《法治的界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9—440页。
张明楷编著:《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德】雅科布斯:《
刑法教义学中的规范化理论》,载《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德】雅科布斯:《
刑法教义学中的规范化理论》,载《现代刑事法治问题探索》(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