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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14条的适用——兼评CISG第14条与第55条的关系

  A公司向B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双方的主张分别是:
  A公司认为:(1)双方关于购买1000吨M产品的合同业已成立;(2)折扣应为4%;(3)B公司购买C公司的产品是违约行为,应当赔偿A公司的损失。
  B公司认为:(1)双方不存在购买1000吨M产品的合同;(2)即使合同存在,折扣也应当为8%;(3)即使合同存在,B公司购买C公司产品也不构成违约。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双方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而判断双方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要约与反要约的内容的确定性的理解与认定。以下,笔者就结合CISG第14条和第55条的规定阐述要约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一、CISG第14条的规定
  CISG从结构上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为“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为“货物的销售”;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第14条是第二部分的第一个条款,就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做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据此,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须向特定的人提出(否则,即为邀约或要约邀请);第二,须有承受约束的意思;第三,内容须明确肯定。CISG第14条第1款的第二句对何为明确肯定作了说明:“一个建议如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也就是说,须包括货物、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方为明确肯定。问题正出现于此:即一项要约是否必须包含这三个要素才算明确?或者,如果缺少了其中一个或两个要素,要约是否有效?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价格要素上,即在缺乏价格条款的情况下能否有效订立合同?
  二、CISG第14条要约内容确定性的争议以及其与第55条的关系评议
  在谈论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了解第55条的内容。第55条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也就是说,合同可以在没有规定价格的情况下有效地订立。
  有一种观点认为,第14条第1款代表了一种对空缺价格条款(open price terms)进行限制性解释的观点,它并未明确表明一个价格条款不确定的要约建议可以成为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相反,该条在给人一种“不幸的暗示(unfortunate implication)”,即没有明确的价格条款,要约就不是十分确定,就不能用来成立一个合同。此外,公约第55条不能与第14条结合在一起来理解,因为适用第55条的前提是合同已有效订立,而且,第55条出现在公约第三部分,而该部分仅适用于依公约第92条第1款对公约第二部分提出保留的缔约国。与此相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约第55条楚地表明合同可以有效订立,即使“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只要当事人的订约意图很明确,价格条款的缺省不会对合同的有效成立构成障碍。故公约第14条应和第55条结合起来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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