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房屋所有权问题初探

  房屋拆迁问题,表面看来是建设单位和房屋居民之间的冲突,但由于政府是现有拆迁体系中当事人之一,建设单位与政府较容易达成一致,容易站在同一阵营,那么站在对面的居民,力量就显得微不足道了。我们看到在很多影响较大的拆迁案件中,都是开发商、政府、政府相关部门、法院联合起来,齐心协力的对付被拆迁户,长此以往,矛盾怎能不激化呢?
  归根到底,问题在于政府参与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成为一方当事人,导致了天平的明显失衡。政府能够理直气壮的参与进来,所依据的就是房产和地产的二元管理体制,房产是私人的合法财产,地产却是政府的。而房屋的拆迁,既涉及到土地之上的房屋,也涉及到房屋之下的土地,这样就形成了建设单位、居民、政府三方当事人。建设单位一旦争取到政府的支持——甚至有时候本来就是政府领导下的建设单位,无所谓争取,那么,居民就式微了。建设单位先拿到土地使用权,然后就房屋拆迁问题和居民协商,一旦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建设单位就申请行政裁决,行政裁决部门是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嘛,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居民不主动执行裁决,建设单位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法院在强制拆除房屋之后,还会给房屋管理部门下达一个《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房产管理部门注销《房屋产权证》。这样,三方博弈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居民落得个鸡飞蛋打,一场空的残局。
  怎么解决这种局面呢?我们认为必须把政府这个强势力量拉出来,两方的事让两方去解决。要把政府拉出来,就必须改变二元体制,建立一元体制,让居民获得相对完整的房屋所有权。
  怎样来实现这个相对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呢?简单的说,就是分阶段,房屋建设之前,土地是前提,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就不能建设房屋。等房屋建成之后,居民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到这个时候,依然是两个证。但是地位不一样,《土地使用权证》仅在证明房屋原始取得时起作用,而《房屋所有权证》是居民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证明。在房屋使用年限内,房屋之下的土地使用权是附属于房屋的。不能因为土地征收而解决土地之上的房屋问题,也不能仅仅把土地使用权做抵押,相反,我们却可以因为房屋拆迁而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房屋抵押自然也就抵押了土地使用权。这样,一旦涉及到建设用地占用房屋之事,不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只需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者达成协议即可,让土地使用权完全随着房屋流转。一句话,在房屋使用年限内,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征收征用问题,只存在房屋买卖、房屋征收征用问题,房屋问题解决了,房屋之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解决。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