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中央及各政府主管部门也纷纷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管理文件,针对本部门、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制定出相应的规定、条例或办法。截止到1994年,各中央主管部门已颁布系统内部行业性档案工作规章、条例54件。这些规章对促使其部门内的档案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业务档案工作规范化进程,目前可知的有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
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以及1991年修订后在第二届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上重新颁布的《
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等八件具有行政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公安部1980年颁布的《公安业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试行办法》《公安派出所材料管理试行办法》及1991年正式颁布的《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公安机关档案类别划分与档号编写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先后颁布的同类规章制度。这些基本管理文件构成了目前国家有关司法机构中政法档案工作的法制化与正轨化的管理体制。
在档案工作法律体制的严格框架下,其业务工作的标准也逐步实现了法制化。对此,国家技术标准部门颁布了一系列囊括档案业务技术的国家标准格式,严格限定了档案业务活动的整体化、统一化,为后来此项事业的不断提高打下了坚实的业务基础。
三、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组织设置原则,我国档案业务领导与保管部门主要是分级、分地区设置。按行政区域设置为四级:国家级、省级、市(区)级、县级综合档案部门。中央以及政府各主管部门则按照其所属系统分别设置各专门档案局、处、科(室)。各档案部门目前机构体制均采用业务主管机构与档案保管机构为一体的存在形式:即二块牌子,一个机构。也就是说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在行使职权范围内的档案业务工作领导的同时;又负责本部门的档案保管职能。截止到1994年底的统计,全国已拥有综合档案馆2983个、专门档案馆205个、部门档案馆136、企事业单位档案馆265个,档案从业人员约100万人,其中专业档案干部20余万人。在我国全国范围内的档案机构体系和行业性的档案组织网络已初具规模、运作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