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国家犯罪的个体原因
国家犯罪虽然是必然的,但国家犯罪不是天生的,国家行为并不必然都构成国家犯罪。国家犯罪是国家行为主体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家犯罪的社会因素虽然是产生犯罪的第一性决定因素,但不是国家犯罪产生的全部因素,社会因素的存在并不表示在社会因素影响下的所有国家行为均构成国家犯罪。社会因素是通过国家行为具体主体特别通过自然人主体的个人因素发挥起作用的,在外部因素恒定的前提下,国家行为主体的个体因素在促成国家犯罪的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对于国家治理行为的整体来说,构成国家犯罪的国家行为毕竟是少数,不影响国家治理行为的宗旨和目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绝大多数国家行为都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或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那么实际上国家治理行为从根本上已经失去了公正、责任的本质,这已经不只是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问题,因为国家犯罪只是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非正常现象,是对正常、合法国家行为秩序、行为规则的破坏,而国家行为普遍犯罪破坏了国家行为、国家治理权力存在的基础,破坏了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崩溃。在剥离了国家治理体系本身存在的问题后,就国家犯罪具体行为而言,由代表国家进行国家治理行为的个体国家行为主体本身原因而致使国家行为构成犯罪的,特别是由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进行的国家行为构成犯罪而言,具体国家行为主体的个体原因的作用是决定性的。
国家犯罪的个体原因主要是指在国家犯罪社会原因一定的前提下,具体国家行为主体本身的因素如心理、成长过程、受教育状况、工作及生活经历、思想意识、生存与发展经历等是致使所代表行使的国家治理行为构成国家犯罪的重要诱因。但是也不能说,国家犯罪的个体原因是国家行为必定犯罪的必然因素,这同样是不正确的,犯罪个体原因对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并不具有必然的决定意义。尽管在国家犯罪的产生过程中,国家犯罪的个体原因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国家行为构成国家犯罪在没有国家行为主体的个体原因的时候也能产生,即使在国家行为主体个体原因存在的前提下,国家行为也未必必然构成国家犯罪。所以,国家犯罪的个体原因与国家犯罪现象的发生之间的没有必然联系。
概括说来,国家犯罪的个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行为主体的思想素质低,特权思想占据了国家行为的某些过程。国家行为是由国家行为主体的国家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代表国家所进行的国家治理行为,必须贯彻全心全意为维护国家治理秩序或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作为国家行为的绝对主导思想。但是,某些国家行为主体缺乏行使国家治理权的正确思想,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不能正确指导国家行为主体执行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为,不能在代表国家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严格自律,受腐朽思想的影响、侵蚀,在私己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将与国家行为法律、宗旨、目的相悖的不良思想带入国家行为的过程中,将手中的国家治理权力视为为自己捞取利益的工具,以权谋私,从而使国家行为破坏了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而构成了国家犯罪,而这些国家行为主体的个体行为则可能构成了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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