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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之关系

  但是,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首先,尽管股权出资在股权归属问题上与股权转让有着相同的法律效果,但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而在因股权出资带来的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方仅为公司。其次,二者在资产变化形态上不同,因为一个股东将其持有的一个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公司,受让股权的公司要向转让方支付价款,在接受股权的同时,需要减少货币资产;而在股权出资中,接受出资的公司不需要向用股权出资的股东支付价款,不存在减少公司其他资产的问题。⑧第三,股权出资在满足股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还需满足《公司法》关于出资的一系列规定,例如评估作价、验资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面临的股权转让方面的特殊问题
  由上文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并不等于一般的股权转让,但它的确是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特殊的股权转让中,公司和股东将面临如下特殊问题:
  1.其他股东的同意。根据《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既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是,在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情况下,该股东必须保证没有其他股东予以反对,因为反对股权转让的股东必须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但股权出资的结果是使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股东欲以股权出资的公司)拥有公司股权,所以在有反对意见股东的情况下,尽管股东可以转让其股权,但无法实现用股权向另一公司出资的目的。
  2.优先购买权问题。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中,不仅不能有其他股东表示反对,而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应放弃优先购买权,其道理同上。
  3.股权转移手续与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在履行股权转让手续时,还会遭遇股权转移手续和登记上的麻烦。这是因为如果股东以其拥有的某公司(假设为A公司)的股权新设立一家公司(假设为B公司)时,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即B公司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理论上说是无法完成股权转移手续的,而如果股权无法转移,则对于B公司而言,股权出资部分无法到位,自然无法进行验资并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而对于A公司而言,也无法根据《公司法》第74条之规定“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即B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也无法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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