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之关系
张元星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出资 股权转让
【全文】
股权能否作为出资标的物,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无论是修订前的《
公司法》还是修订后的《
公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股权出资。但是,实践中早有以股权出资的实例,①而且修订后的《
公司法》似乎也为股权出资留下了余地。不过,学者一般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不宜作为出资标的物,主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自由转让。笔者虽然从总体上不赞同这种看法,但我认为学者们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挂起钩来的做法对我们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基于此,本文将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与股权转让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问题有一番新的认识。
一、股权可以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前提条件
众所周知,股东既可用货币向公司出资,也可用货币之外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前者为现金出资,后者为现物出资。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用来出资的话,那么它无疑应属于现物出资。由于现物出资在价值评估、风险负担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了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现物出资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法律必定要对现物出资进行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可能是在法律中明确列举可以出资的财产,也可能是对现物出资确立一个抽象的标准。修订后的《
公司法》显然没有明确地将股权列为可以出资的范围,不过,却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设定了条件。《
公司法》第
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这里,法律对非货币财产出资设定的积极条件是:(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消极条件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此类财产不得作为出资。股权能否出资,进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否出资,必须以此条件为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