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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目标与进路选择

我国检警关系改革的目标与进路选择


朱伟


【关键词】检警关系,宪政主义,目标,进路
【全文】
  一、 宪政主义下的检警关系——检警关系的理论基石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分析,当人类社会步入法治文明的时候,宪政主义思想则自然成为构建所有法律制度的基石。特别是在随之而来的刑事司法制度法治化变革浪潮中,如何构建检警关系,已经不单单是一个立法上的纯技术性问题了。因为这种关系模式必然深深的镌刻着人类社会所苦苦追求的并为之奋斗和牺牲的宪政主义诉讼价值理念:一方面,人们对历史上封建专制主义警察国家的刑事司法梦魇仍然心有余悸,渴望刑事司法诉讼结构特别是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能够筑起一道铜墙铁壁,借以钳制住往日如同洪水猛兽搬的封建特权再度肆虐,更加有效的防止封建警察国家的专制主义暴政卷土重来而涂炭生众生。另一方面,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日益文明进步,人类社会要求对人权的尊重比历史上的任何时期都更加迫切。特别是在刑事诉讼实务中,人们对政府往往打着控制犯罪的幌子而肆意滥用国家权力,并肆无忌惮的践踏人权的现象已经深恶痛绝。因此,在对封建社会专制主义纠问式刑事诉讼结构进行历史性变革的过程中,刻意呼吁注入文明,民主与法治思想,要求国家权力自我限制,同时赋予并不断强化公民的防御权利,使国家的刑事诉讼活动不再只是单纯的表现为以赤裸裸的国家暴力打击犯罪,而是同时挥舞保障人权的大旗,通过构建正当的刑事诉讼程序来弘扬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并借以巩固厉行法治的革命成果。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人们开始探索,检讨检警关系的未来。
  勿庸置疑,新型检警关系的形成与上述价值理念的实现与发展是一脉相承的。而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演变的历史,也明白无误的展示出上述宪政主义诉讼价值观念发展的深化过程。纠问式的诉讼结构所表现出来的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很简单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表现为强大的国家与弱小的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诉讼阶段划分并不明显,整个过程往往是国家追究犯罪为基础,侦查、控诉和审判职能通常是由一个诉讼主体来行使的,这三种职能完全被同质化了,刑事诉讼结构呈现出所谓的“线性结构”。在这种刑事诉讼之下,根本没有独立存在的意义。而混合诉讼结构是在人类社会彻底废除了纠问式的诉讼结构之后建立起来的,其典型特征是:首先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确立了控审分离原则,使审判与控诉职能由不同的主体行使,并通过审判中心主义体现法院的中心地位。同时,被告人的诉讼地位也发生根本转变——由诉讼客体变为能够与控方相抗衡的诉讼主体,从而形成了目前的控、辩、审三方为依托的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引入检察官制度,彻底改造了传统的诉讼模式,,使得原本是由警察主导的侦查行为与检察官的公诉行为以一体化的表现方式构成了刑事诉讼的所谓三角关系。这样,侦查与控诉历史性的结合在了一起,检察官不仅只是担任公诉职能,而且具有监督制约侦查权行使的权力,从而形成了崭新的检警关系。在这种情形下,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制终于能够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结构的始终,从而保障了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与公诉行为的有效性,这就为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和完善的宪政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同样也是检警关系模式赖以存续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基础和制度前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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