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检对等派员参加对方的案情分析和案件讨论。
第三、对于侦查机关报捕和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批捕和起诉部门应该开列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通知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与侦查机关一道补查。
第四、案件主侦人员应当旁听案件的审理。
第五、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互通情况,讨论形势;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消除分歧,加强协调;共同研究,解决问题。<2>
由以上可知,检察引导侦查是从中国自身的角度思考中国问题的,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问题,最多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是在中国司法体制已经基本定型的情况下,对司法改革定既不伤筋动骨,又要切合诉讼规律的一种尝试。<3>
所以这种方案只具有暂时意义,并不是司法改革的目标。对于该方案,存在一下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并没有事实上的隶属关系,加上检察官由于学识、侦查力量与网络等原因难以实行有效指挥侦查,造成法律与实际脱节。
第二、当然,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监督侦查来实现对侦查的指挥。但是,如果依然是软监督,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如果没有任何的强力,这种改革可能陷入有名无实的游戏,没有任何的实际意义。 如果引入了强力保障,这与检察“引导”侦查之名又难以协调。比如,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警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如果拒不服从,坚持机构有人事惩戒权,这样就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强力,办案警察不服从就会受到惩罚,但这又难以称之为“引导”了,而应该是“主导”。
第三、检察引导侦查,无疑使得处于刑侦第一线的警察机关不具有侦查主体地位,不利于发挥其积极性,会影响刑事司法的效率。
第四、检察引导侦查不仅不能解决现有的问题,还会带来一些新问题。对于侦查过程中的侵犯人权的问题,对于侦查机关拒不服从立案监督并不能给与根本性的解决。相反,这种主动深入到警察内部,开会议,搞讲座会不会招致警察机关的反感也是疑问。学者建议的某些措施早已超出引导的内涵之外了。也有人担心两种机关的联合办案会不会导致联合的侵犯公民权益的事件发生呢?从分权理论上看这一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新问题。
(3)检警一体化
此一改革模式是现今呼声最高的(因此本文拟将重点分析)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是一种分立制约的关系模式,这种模式违背了检警紧密化,引起“检警冲突”。因此,其结论是以检警一体化为基本思路对我国的检警关系予以改造和重塑,具体而言:
第一、应当强化检察院法典监督权。回复1979年
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立案管辖权的规定,检察院不仅可以就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改造人员的犯罪进行立案,对于其他犯罪,如果检察院指令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检察院可以自行立案侦查;对于一些重大、疑难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由自己立案更加合适的,也可以直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这样,就可以防止出现公安机关对一些案件拒不立案侦查,而检察院却束手无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