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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央政府各类法制工作部门专业资料工作概述

  1,与本部、委所属的档案馆建立密切的制度保证,凡是符号档案系统存档要求的专业文件或资料,特别是规范性文件都要交由档案部门来负责归档。在一些不具备本部门资料室的政法司,存档工作是其保存一些重要专业资料的主要手段。然而这种方式也造成了大量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专业性资料流失或销毁。此外,档案资料的利用条件较为严格,一般是在该类档案宣告解密的条件下,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才能被调出。除此,档案卷宗与资料分类的检索方式各异,也造成许多利用者在查找方面的极大困难。
  2,与本部、委所属图书馆或信息情报中心建立交流关系。各专业部、委均建有隶属于本部门专业范围内的专业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所,一些综合性部、委也均社有国家级信息中心,这些机构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中、外文各类文献,专业性的法学资料也是其必须涉及的重要方面。因此,大部分、委政法司将其列为获取专业法学资料的手选途径。如像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与海洋局图书馆对于国家海洋局法规处来说是其专业文献利用的主要来源。还有像外文部条发司资料室,实际上它只是部图书馆在业务上派出的一个专业性阅览室,与部图书馆建有密切的隶属关系。在众多情况下各政法司所开展的资料利用工作多依靠在这类文献机构收藏中,不足之处只是由于这类机构专业技术性较强,以收藏技术类资料为主,其人员对法学专业资料缺乏了解,故这类资料收集的范围也很有限,难以形成专业体系,在专业权威性方面也带有很大的局限。
  3,与本部、委所属的高等院校图书馆建立利用关系。部属高等院校作为我国职业性技术高等教育机构在教学与科研上带有浓厚的部门特色,例如北京商学院、中国林业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医科学院、北方交通大学等一大批专业高等学院均针对专业领域开设了法律教研与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出于教学与新兴法学学科研究工作需要,校图书馆与相关系资料室以最大限度的力量收集所需法学文献与资料。近年来随着政府法制工作的加强,许多院校的专业法学学者频繁参加到相关部委法制部门的立法活动中或学术会议中,这更加强了部属院校图书馆与相关政法司专业资料工作上的交叉利用关系。如像国家教委政法司在全国几所综合性重点大学中帮助与指导设立了面向中、外的教育法制资料中心,专门用来收集本部、委驻外机构与国内、外教育团体捐赠与出版的大量专业法学资料,用以保障国家教委在我国教育立法方面的借鉴。还有卫生部政法司、交通部政法司等部、委几所专业院校图书馆为依托,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卫生法学与交通法学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
  4,与本部、委所属科研部门或国家社科研究部门图书馆建立资料利用关系。部、委研究机构特别是一些综合性部、委研究机构与一些行政管理科研研究机构,由于其研究对象与研究性质的特殊需要,其文献部门开展的资料工作针对性、系统性、集中性较强,在收集、整理、利用方面专业法学特色突出,况且大多专业科研人员均直接参与政法司法制活动或出任本部门专业法学学会会员职务。如劳动部政法司在其组建的中国劳动法学令的学术活动中,主要吸收劳动科学研究科研人员参加学术交流,这对本司法规处资料室来说利用研究院信息中心的专业资料比起自己来收集,藏量无法比拟。类似情况在中国商法学会、中国化工经济法研究会与中国法学会等部门性专业学术组织活动中也普遍存在。由此来说,部属专门研究机构图书馆,特别是一些综合性部、委研究机构的文献信息部门,其专业资料占有上的地位对于政法司法工作的开展具有无法估量的作用。如像:中国对外经贸研究所图书馆、中国国际经济合作研究所图书室所收集的中、外经济法制资料对国家经贸部条法司综合处信息中心来说具有极重要的文献保障互补性。还有像税务科学研究所图书馆对于国家税务局政法司、海洋战略研究所图书馆对于国家海洋局法规处、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图书馆对于人事部政法司等等此类专业文献利用上的互补关系,在基础上维系着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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