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处机构内设有专业资料室、馆和专业人员负责。这种现状大多集中在实力较强的综合性部、委和少数部分专业性部、委。如:国家专利局法律部图书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条法司资料室、海关总暑政研室资料室、地矿部政法司资料室、劳动部政法司资料室、人事部政法司资料室、公安部法制局资料室等。这些资料室一般均设置在司办公室属下,也有设置在司综合处、法规处、宣传处、室中。这其中大多数资料人员均为行政或专业法律工作者兼管资料工作。这里值得提出的像工商行政总局、对外贸易合作部这样一些热门机构,近年来出于对形势的要求,纷纷拨出专门款项与综合来设置资料室,并抽调专业骨干来负责收集适合于本部门法制需求的各类中外文图资料。还有像地矿部政法司资料室这样的典型,自50年代该室成立以来始终得到部、司领导的重视,作为目前本部机关中唯一保存下来的一个专业性资料室。
2.司内设有资料工作,但无专门馆舍与专人负责。这类状况在国家部、委政法司中较为普遍,好象国家统计局政法司、交通部政法司、卫生部司、国家教委政法司财政部政法司等政府部门均没有专门资料工作设施,大量的资料一般情况下均散落在业务人员个人手中或暂由法规处监管,保留起来的资料以部门性法规条文为主,其他边缘性资料予以销毁。即使有些政法司指定专人兼管资料工作。也由于种种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使资料收集与保管利用缺乏技术性、系统性、科学性的处理而往往流于形式。
3.根本否认自身资料工作,简单规结为没有。极少数部、委政法司除了行政上必须交纳归档的文件外,一概不保存相关其它专业资料。不保存并不说明没有,在与笔者交谈中,这些政法司业务工作者大多数不清楚“专业资料”是指什么?这些材料有什么用处?这种认识上的理解不清导致有关人员缺乏积极开展工作的动力,使本应该有条件、有价值进行的收藏过程走进了可有可无的境地。
四,专业资料呈现部门内部横向交叉分布,构成与本部门政法工作密切相联的文献利用保障系统。国务院各部、委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肩负着本部门范围内大量行政立法与部门性法律起草的工作,在部门内每个业务司、局都具有自己的法律职责与权限,作为其专业政法机构一般情况下只起到组织、协调、监督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难统一掌握各个业务部门的法制工作与其专业资料。这种情况在某些综合性部、委中较为突出,如像财政部政法司,司内七个业务处各自掌管与起处业务相关的小资料库,司内的专业资料工作分别由所属各处、室业务人员兼管。还有的部、委。如像交通部政法司所应掌握的大量专业资料,分别收集在其它相关业务司手中,由各业务司、局办办公室或具体经办人员保管,政法司法规处则只对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条文进行整理与归档保管。
作为国家综合性或专业性政府部门,各部委政法司在职能上具有大量的部门性立法起草任务与法律实施工作,为完成国家立法机关交予本部门的法制任务,作为国务院各系统的法制机构,在所需专业资料工作上主要是通过本部门内或相关部门文献收藏单位的配合来满足与保障自身专业资料的供求,这种资料交流与维系系统主要采取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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