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法律文献检索教材之检讨

  四.对检索教材查询方式及途径之检讨
  作为专业图书馆员开展必备查询业务的基础应该是以建立正确的检索系统、开展检索服务为先导。而作为检索教材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是对文献检索途径与方法的教授。“针对法律图书馆的专业文献工作者来说,具体讲述法律文献检索的工作是一门专业性较强的技能。是未来每一位法律从业者应需掌握的基本技能”。这种基本技能在目前国内出版的法律文献检索教材中却被偏偏忽视了,大多数教材作者喜欢引用传统的、一般的图书馆教材中现成的思路去套用,就文献而谈文献,只从文献的载体或表面形式上去给予简单说明。以西南政法大学图书馆编辑的教材为例,其中共有六个章节涉及到中文法学文献检索途径,其标题分别为:法学图书检索、法学论文检索、法学名词术语及时事资料检索、典章制度法规条约检索、人物资料检索、历史事件查考。我们抽出其中的第四章“现代法规检索”,来作进一步的分析,教材作者在文字中提出“查找现代中国的法规通常主要利用法规目录工具书与法规汇编工具书两个途径。目录工具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目录1949-198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目1949-1989》;汇编工具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汇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利用年鉴工具书查找;同时“国家公报”是查找最新法律规范的主要工具。国家公报是我国国家机关出版的一种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它主要反映国家政治、经济、外交方面的重大事件、成就和决策”。短短不足千字的一段文字,竟然概括了对当代中国法律文献的检索途径与方式。事实是这样吗?这种归纳实在无法让人接受。在现实的国家法律体系框架下,法律文献信息的检索途径真是如此简单吗?类似这些论述笔者在其他教材中也多次的发现,这里不再过多复述。现在来看,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误导呢?笔者分析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教材的作者并未深入调研“法律文献信息”作为一种特殊文献信息在现实法制活动中的规范作用,他们编写的教材缺乏在法律实务工作方面的经验,并未完全了解法律文献信息检索的真正意义,这类教材严格的说不是“法律文献检索”;而只不过仅为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某个图书馆的使用手册。如果再依照上文中提出的法规检索途径与方法来进一步推测,还可以提出一些有趣的质疑。例如:依照《宪法》与《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是否仅通过教材提出的两类工具书就可检索现行的法文件?法规目录与法规汇编在检索内容上是否相同?是否需考虑时效性、地域性和法律限定性等因素?法规汇编与法律全书是否同为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权威性标准文本?年鉴性工具书是否都能够查找各类法律文献?“国家公报”的提法是否正确?是“国家级公报”还是“国家类公报?是特殊出版物还是期刊?各级政府的公报是否为“公报”?如何来划分汇编与图书、公报与期刊的检索途径等等问题。对于一位细心的学者或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些都是需要给予标准的答复,不能一带而过,仅以介绍或寻找几本书目提要就可以解决了。
  笔者认为:作为法律图书馆员要来论述文献检索,最基础的是要从本国法的渊源开始;特别是对现行法文献的检索,必须要全面地了解本国的立法体系、立法程序以及部门、地方政府各类规范性法文件的现实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来说: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部委、司法机关、地方人大、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区域、特别行政区域、较大城市的立法机关与政府发布与制定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机构,都是需要我们展开法律文献检索活动的必须途径。检索方法除法规目录与汇编外,在形式上分为单行本、连续出版物、部门性汇编、地方性汇编:除国家立法机关审定授权出版的权威性文本外,还有参考性的出版物。按照我国法律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除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司法机关公开出版发行“政府公报”外,中央政府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立法与行政主管机关均以出版“公报”或“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规范性法文件及政府政务性文件。然而,不幸的是我们大多数编写教材的作者均来自于院校图书馆,由于工作范围的局限性,很少有人能深入了解现实中“法规”文献的流通渠道与出版方式,故而造成上文中举列出的种种在论述上的缺陷与误导,这不能不引起未来“法律文检课”老师与教材编写者们的反思与重视。多年来笔者也一直在注意这方面的反思文章出现,但是非常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未能见到有人对此提出看法。
  为避免日后类似这种基础性检索方式与途径方面的误导再反复出现,经过了近两年来的思考与分析,笔者试探性的将思路整理出来,以期引起大家的一些重新思考。我们开展检索教材编写工作的目的是培训与传授给学生专门掌握对某类专业文献查找的基本技能及文献学知识,让每一位需要检索服务的人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利用这种技能迅速地找到所需的专业文献,而非一般性的文献信息。未来的法律工作者们面对的是现实中的各类复杂社会问题,他们需要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检索法律文献的技能知识去解决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多年来学界与公众一直在呼吁查找法律文件难,这其中除涉及政务信息公开方面的政治原因外,未能有效的传播与掌握正确的专业文献检索途径与方法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所以有学者指出:“法律文献检索是一门艺术,也是一门学问。是一种技巧性的解决问题的活动。对于每个检索的问题必须首先加以分析,并对利用的工具进行评估,以选择最合适的方法”。例如:在图书馆教授法律文献的检索过程,不能仅以几本馆藏图书为依据,所要分清的是法律类图书作为专业文献形式,其检索途径区分为规范性法文件与学理性法文献。前者依法律的效力不同又分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地方法规;依立法权限不同分为国家法、专门法、地方法;依立法时效不同分为有效法、失效法等,而使用不同的检索程序和查找工具能更方便、快捷的检索各类不同性质的法文件。后者则为研究性、解释性文献,依照法律学科的不同分枝部门、不同文献形式分为若干部类,而检索不同出版时期不同分枝学科的法律文献最常用的工具书和工具期刊又划分为哪几个主要类型、哪几个方面。上述这些带有学术知识性的指导问题,才是日后法律文献检索教材的编辑们在具体编写过程中所需要反复、科学的探讨和研究的重点。正如一位学者所述:“人们对法律资料信息掌握的全面与否、确切与否可能直接定夺法律研究和法律信息实际的水准与成败”。所以作为法律文献信息工作者的最终工作结果应该反映在告诉人们确切的、科学的、方便的检索法律文献信息的途径与方式,在日益加强与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献信息的查询保障体系上面下工夫,用以完善和促进国家法制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