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负责选择并定期发布某些典型性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后以《文号》形式予以公布,并要求其它下级法院在司法工作中以这些判例加以参考。这说明"判例参考制度"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审判制度逐步开始被确立。这项制度的推广与深入产生了后来出现的"先例判决",以及我们现在经常听到的"先例查询"这个名词。"先例判决"源于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审判原则而被我国部分司法机关作为一项试行中的改革方式,是指经过法律程序被确认的"先例判决",对司法机关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拘束力,其它合议庭或独立审判人员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该先例。它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与判例法国家有着性质完全不同的作用,它不是法律渊源;而是依据成文法规范做出的被后来同类案件的裁判所参照的结果。对"先例裁判"文献资料的查询目前还只局限在个别法院内部试行,并未被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所确认或明确。例如:2002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商事审判中实行判例指导的若干意见》的司法文件,规定了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本院审理的民商事判例文献,汇编成册予以公布,公布后的判例具有审判工作的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判例一经公布既具有指导作用。本司法辖区内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相类似案件时应参考,但不得作为判决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被确定公布的案例内容包括: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案件事实、判决结果、裁判要旨、案件评析等。在天津高院发布《若干意见》之前,河南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试行"先例判决"制度,对经过某种程序被审定确认的本院先例生效的判决对今后本院受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他合议庭或审判员在审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遵循先例而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本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专业小组对判例的类型、程序、实体处理、判例形式和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确认后严格规范判例文书,并定期汇总成册,在本院范围内予以公布,为当事人在介入诉讼程序前提供查询。对不予参照先例裁判的案件,应提出理由并上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先例判决"作为个别法院的先行试点,已经引起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涉及裁判文书改革的进程被作为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而日益突出,作为公开出版裁判文书与典型案例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这里只是一个时间与具体操作程序上严格规范的制定问题。
三.涉及案例文献公开出版的相关司法规定
我国案例文献真正走向公开是在1982年第三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载案例,1985年该公报专设典型案例专栏,定期发布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典型案例。从此开创了用判例来指导司法工作的新途径。这种伟大的尝试立刻引起了国内外法学界人士的重视与研究,进而为探讨在我国设立判例参考制度提出了种种建议,这些建议也被后来的司法实践活动所证实。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对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实行裁判文书公开查阅制度,在媒体上和网络上公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将裁判文书公布作为改革完善审判方式的重要的实质内容之一。裁判文书作为案例文献中最重要的实质内容之一,是司法机关对涉法案件最终做出司法裁决的法律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向社会公众展示国家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肖扬院长报告中还提到1998至2002年的5年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达到20293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案件2960万件。仅北京市三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民事案件就达13万件。针对如此庞大数字的司法文件来实施公开制度,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确实是一件复杂、困难、艰巨的工作。那些案例与裁判文书应予以公布?选择公布的标准与程序怎样把握?哪一级司法机关来审订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例文献公布后更新修订工作如何进行?等等问题都急迫需要具体的司法规范。为此,1999年在《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
13条中提出了加快裁判文书改革步伐的原则,同时在第
14条中专门规定了自2000年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的典型案件以"法发XX号文"形式对外发布,供下级法院参考。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典型判例文献的形式正式被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颁布的司法文件确认。公开出版裁判文书顿时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反响,司法机关与法学研究部门对此类文献的出版倾注了极大的热情,相继推出了多部系列汇编,如此大规模、成系列地公开出版裁判文书与案例汇编,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由此可见案例文献的出版在法律文献领域中的重要地位。为配合与规范裁判文书的公开出版,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该办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布主体、公布渠道、公布形式、公布程序以及不宜公布的标准要件均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责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对裁判文书进行初选,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裁判文书进行审核后报最高法院领导审批,予以编号对外提供。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布渠道分为五种:1.对重大影响的案件裁判文书,商请人民日报与法制日报等报刊公布。2.对具有典型意义,有一定指导作用的案件文书,不定期在《人民法院报》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3.日常的裁判文书可随时在人民法院报网站与最高人民法院网上公布,网上公布将是公开的主要形式。4.所有裁判文书可装订成册,设在指定部门供各界人士查询。5.所有公布的裁判文书每年汇集成册,由出版社正式印刷发行。该《公布办法》的正式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又一次掀起了案例文献的出版高潮,出版社、期刊社纷纷对此给予了极高的重视,在很短的时间里国内涉及案例文献出版物及相关栏目在中文法律出版文献中占踞了相当大的空间。2001年法律出版社推出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系列多卷丛书与2003年人民法院出版社推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大系》多卷丛书,就是对该办法的响应。但是该办法在文字上只是限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的公布;而对各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布没有提及,只是规定违反本办法擅自对外公布裁判文书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责任。针对后来法律出版社陆续推出的各省高院裁判文书以及各地法院自行推出的本院裁判文书的公开出版物,笔者目前的理解只能是依照《管理规定》而类推的实施,无法看不到具体的司法文件规定。按照我国的司法管辖体系,各地高院与中院应该依照最高法院的《办法》制定相应的本院参照规定或意见。笔者只是苦于无处查询,对各地法院具体实施的操作细节与规定无从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