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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我国司法案例文献的出版及其查询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下,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在宪法基本原则框架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强化了国家正在实施的司法改革的进程。依据《若干规定》的条款,一审案件与二审案例除法律规定的要件之外,人民法院进行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若干规定》第6条重申了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应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由此可见,在公开审判制度的实施中,对判决过程中裁判文书以及其他司法文书的公正性的要求占有非常重要地位,这是因为裁判文书是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直接影响到审判活动的质量和国家司法审判权实施的公正性。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全面公开裁判文书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具体表现之一,也是我国未来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内容里涉及到裁判文书的有关规定有三条,这其中明确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让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载体的司法改革方针。该改革纲要中规定:"从2000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适用法律问题的典型案件将予以公布,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上述几条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具体内容,均涉及到目前案例文献公开出版的形式。公开出版裁判文书与典型案例,通过出版物不仅记录判决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的形象,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树立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树立了法律的至尊权威。这是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然引起中外学者、广大公民的注目,必然被人们所重视,必然成为我国法律与法学渊源文献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对判例文献中不同定义的理解
  现实出版物中,大量司法案例文献的出版,也给文献工作者带来了一些迷惑。其中对文献称谓的理解就很复杂。例如:案卷汇览、案件审判汇编、案例汇编、判例解析、要案评析、法律文书汇编、司法文书汇编、裁判文书汇编、先例判决汇编等等。我国现有的法理学教课书与文献检索教材中均未能对这些称谓给予严格意义上的类分,笔者通过出版物的实际状况分析,结合对法学基本理论的理解,谈谈自己对此的一些粗浅认识。
  从出版物涉及的内容范围性质上来划分,上述几类文献的称谓其实指向的是同一类文献,既我们在题目中所要阐明的"案例文献"。但是,从法律文献本身所具有的严格规范性特征上来分析,它们之间却含有更深一层、更严格意义上的法理与效力之分。"案卷"是指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处理过程中反映该案案件的汇存文件材料,是处理案件的材料依据。"案例"是指司法机关针对涉及某类法律问题而受理立案的事件。"案例"是指在大量不同类型案件的案卷之中个别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典型性的,便于公开的案卷材料。"司法文书"(也称法律文书)是泛指公安、检察、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制作或发布的有关处理民、刑、行政案件的具有法律执行效力或法律意义的司法公文。"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行使宪法赋予的审判权,在民、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就案件实体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我国目前公开出版的"案例文献"大多分为案例出版物和裁判文书出版物两类,需要明确的是:有些出版物的称谓常常将案例与判例、裁判与司法混合理解。应该指出,在严格规范上前后两者有完全不同的内容含义。"判例文献"来源于案例,但不能等同于案例,并非所有的案例都能成为"判例",只有那些能弥补立法不足或通过判例能显示新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并为法律指定的权威机关宣布的案例才能称为"判例"。"案例"不具有司法上的约束力,可以是各级法院公布的有关案件的案卷材料或案情分析;而"判例"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审判机关专门程序审定并定期发布的典型性案件判决材料,要求下级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以这些判例加以参考。从内容上分析"判例"的重点在于判决,而"案例"的重点在于案例本身。同样推理,"司法文书"中包括有裁判文书,但"裁判文书"决不等同于司法文书"后者是国家依法授予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最终强制力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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