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我国司法案例文献的出版及其查询
田建设;徐佳林
【关键词】案例;出版;法律文献;中国
【全文】
导言
近年来刊载我国法院审判案件与裁判文书类的出版物陡然增多,一些大型书店与法律网站纷纷为此专门开辟了司法案例专柜和典型案例专栏,为查询与提供相关类型出版物服务。作为文献工作者应该如何重视此类文献?为此笔者有目地的收集了一批案例出版物,经过简单的归纳与分析之后,提出了一些并不成熟的认识,用来引起国内同行们的重视。
一.案例文献产生的时代背景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和法典编纂为法的基本特征;英美法则以实施判例法作为其基本特征。这种在法律渊源上的差异,导致不同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在确立与制定本国立法、司法、法的实施制度等基本制度方面的区别。长期以来,各国学者曾对两大法系的孰优孰劣作过大量的论证,延续今日,大量地研究资料反映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传统界限正在变得日益模糊。两者之间的分歧也渐渐走向融合,相互借鉴对方的优点已成为趋势。我国法律史学研究资料表明:中国近现代的立法活动曾深受大陆法系的文化影响,这种影响贯穿到多次大规模的变法修律的全过程。时至今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也是以成文法为主体,在法律渊源和立法技术层面上讲,尊从的是大陆法系成文法特点;以成文法典、单行法规、法条及其它成文的、规范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为框架。(1)虽然成文立法在近现代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如此的地位,但是对案例与判例的重视却一直是传统中华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从历史文化传统上讲,中国是较早编纂案例文献的文明古国,保留下来的各朝各代案例古籍文献比比皆是,封建社会与半殖民地时期的案例汇辑在中文法制史辑中占有相当大的特别比重。据不完全的统计,仅1912年至1927年当时的北洋政府大理院汇编的案例就有3900余件,公布的解释例有2000余件,当时北洋政府颁布的《法院编制法》第45条规定:凡大理院所作的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
新中国建国初期,在没有成文法典的情况下,司法审判是在有关政策指导下进行,这就使得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当时的司法判例发挥出实际功能。在56年、62年两次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上都强调提出:要注重编纂典型案例与判例,经审定后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引。1962年在一次会议谈话中,毛泽东同志指出:"不仅
刑法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
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可惜的是这些设想却被以后的政治运动所淹没,司法走入了政治专制的道路,法制被人治所替代,大量的案例被政治迫害的法码所利用,案例文献本身也变成了含有机密性质的司法档案卷宗,深埋于文献库中。
当代中国的立法活动是以大量借鉴外国法律为开端,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很短的时间内恢复法制建设、完善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借鉴与利用外国法的经验将占有极大的比重。然而,正如学者所述;"对于有些国家来说,可以大量借鉴外国法律来移植法律的办法创建本国法律,但是从本源上来说,一种新的法律产生总是以新的社会纠纷作为起点,只有当这种纠纷大量涌现和严重困绕人们时,人们才能认真地研究这种纠纷,并寻找到解决的办法,而且只有当这种解决办法已经成熟和证明效果良好时,人们才会通过立法途径使它变为一种或一项法律规则。"案例文献则是一个国家用来完善本国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第一手资料,也是法律、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类渊源性文件。对于普通法系国家,判例就是法律;而在以成文法为主体的当代中国,判例仅供作为司法活动中的参考,它不是法律,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替代法条本身,而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树立起来的正确适用法律的"样本"。通过案例可以现实地研究法律,可以完全地理解与洞察法律本身的含义,透过案例可以来挖掘阐明案例背后的深层次内容,有力的推动国家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案例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正确统一的理解法律,是依法治国最生动的教材,它是保证国家司法审判活动稳定与连贯性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