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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犯罪的犯罪形态

国家犯罪的犯罪形态


蒋福财


【关键词】国家犯罪  犯罪形态
【全文】
  
  犯罪形态作为刑法学中一个基础理论问题,往往与故意犯罪联系在一起的。 犯罪行为的行使是一个过程的综合结果,但是,并所有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完成犯罪行为的全部过程,也不是所有的犯罪都能实现预先设定的犯罪目的。有的犯罪行为停留在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阶段,有的犯罪行为真正进入到实施阶段后却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犯罪行为在实行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地放弃了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等等;单就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而言,出现的犯罪形态只能是唯一的,一个犯罪行为不可能现时出现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犯罪形态。于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就会出现不同的犯罪表现形态,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国家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表现形式,具有与普通犯罪所不同的特性,对于国家犯罪而言,国家犯罪行为更注重于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性后果评判。判断国家行为是否构成国家犯罪,也从国家行为是否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出发。因此,国家犯罪行为状态实际上只有二种: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与没有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或国家行为主体不可能处心积虑地想尽一切办法去为侵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也不可能在已经实施了侵害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由于意外的原因而未对国家治理秩序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国家行为来说,犯罪形态只有二种: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但国家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与普通刑法不同,在国家犯罪中,由于国家犯罪的无过错责任,成立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不以国家犯罪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条件。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构成所有要件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国家犯罪的犯罪中止,是指国家行为已经涉及犯罪,但国家在意识到国家治理行为的继续进行可能破坏国家治理秩序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在国家犯罪行为的实际侵害结果还未发生前,及时停止国家犯罪行为,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对国家治理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危害结果的发生。国家犯罪中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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