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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一瞥

  在全国设置高等法学教育的175所普通高等教育机构中,按其类型主要分为三大类:综合大学法律院(系)、政法类专业院(校)、其它专业院(校)政法系。从1997年的统计来看:这其中有59所综合大学设立了法律院(系),28所政法专业普通高校,约90余所其它专业领域普通高校设立了法律系。这三类院、校、系中本文将重点介绍政法类普通高校,因为它是我国高等法学专门人才培养与教学的主要科研基地。
  28所政法普通高校按其隶属部门分为:国家司法系统主管的高校8所、国家公安系统主管的高校17所、国家教委系统及政府其它部门主管的高校3所。截止到1995年的统计,28所政法类普通高校具有高级职称教师1382名,其中教授309名、副教授1073名。在高级教师人员中,仅司法部部属的5所政法高校中就有教授205名、副教授509名,1995年上述5所政法院校本科毕业生达到4718人,约占全国普通高校本专业本科毕业总数的25%。其5所政法院校自恢复以来已为国家培养与输送了约3万余名本、专科法学人才。
  国家教委及省市教委系统所属的59所综合大学设立的法律院(系),也是我国法学高级人才的培养的重要基地。据1996年教委公布的数字表明,其综合大学法律院(系)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人员已越千人,其中教授约300余人、副教授月690余人。1993年在校学生总数达1。5万余人。
  除上述两类院校之外,国内其它专业领域的普通高校中,如:财经、商贸、民族、军事、保险、理工等专业领域高校,也纷纷设立法律系或与其相邻、相关的边缘法学专业教学机构。:如: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北京商学院商法系、中国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法学院、民族大学法律系等等。由于此类院校归属分杂、资料散见,故本文不在赘述。
  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当代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中普通高等院校正是遵循邓小平同志1985年“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没有大批法律院校怎么行呢?所以要大力扩大、发展法律院校”的指示而发展的。十九年来,党和国家各级部门、全国法学教育人士正是遵循这个精神,一步一个脚印为我国向着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迈进而不懈地努力。
  二、各类成人高等法学本科专科教育
  在认识我国普通高等法学院校之外,不能忽视高等法学教育事业中另一个更大的教育系列,这是全国各级类成人法律教育(证书)事业。在教学理论与实践上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们党与国家为尽快恢复法制建设、彻底解决多年以来国内高等法学教育空白所造成的巨大短缺而采取的一个有力举错。十几年来,我国成人高等法学教育事业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其办学实践证明是解决我国法学专门人才严重短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条有效途径。有关资料显示:到1993年全国设有成人高等法学教育机构114所(不包括普通高校设置的各类成人教育),这其中主要分为全国司法系统创办的各类司法、干部院校、培训中心、独立设置的成人政法院校、电视大学,自学考试法学专业以及除此之外的普通高校所开办的函大、夜大、成人脱产班等多种形式的本、专科学历教育。截止到1993年的初步统计,全国各类成人法学教育系统培养出取得本、专科学历的毕业生15万余人,其中法学本科生3千余人。为便于了解该教育系列的概况,笔者试将其分类简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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