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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一瞥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一瞥


田建设;徐佳林


【全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学和其它学科一道迎来了科学的春天,广大法学工作者以级大的热情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在小平同志提出的:“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全党、全国在认真总结了以往建国经验与产生错误的根本原因之后,把加强民主与法制提高到国家未来存亡的战略性高度来认识。法制的建全、法律的完善、法学的繁荣将是未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坚强的保障。在党和国家各级领导人及全国广大法学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新时期的中国法学学科经过了自七十年代未以来的恢复、重建和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快速发展、调整和拓展,呈现出繁荣兴旺的局面,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就;而这一巨大成就也充分体现在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上。高等法学教育事业成果的一个重要方面表现在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上、对教学内容的规范上、对教学机构的完善上所做出的巨大努力。从而使得这个学科的高等教育发展迅速,为国家、为社会培育出了大批法律专门人才,及时充实了国家各级、各类法制部门。大量高级法律人才的涌现,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与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全面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工作的进展。对此,笔者近来较系统地收集了有关高等法学教育本、专科方面的统计数字,在经过归纳与比较之后,将其分析与综合出来的资料罗列于后,以便广大法学工作者能从中得到一些有宜的启示。
  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笔者按其教学体制暂将其归为两大类型:既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和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在上述两大类型中又分别按照不同的主管部门和不同的教学方式区分为若干类政法院、校、系。为便于读者了解与认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宏观发展,本文将逐一分类简述各系统、各部门高等法学教育事业的一些基本情况。在说明情况时尽量以比较准确的数字来反映实际,以便更确切地掌握其发展脉络。
  一、普通高等法学本专科教育
  1978年在刚刚恢复高等法学教育的初期,全国仅有四所普通高等政法院(系),仅设有一个专业,同年法科毕业生也仅为99人(均以普通班学员毕业)。1980年普通高校中法学专业高级职称教师仅有61人,其中教授15人、副教授46人,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之后,1993年全国已设立135所普通高等法学院、校、系。据国家教委1997年的统计,目前已达175所具备学位教育的法学院、校、系(如果加上专科院、系;而据司法部教育司统计约264所,这里我们以前者统计为准)。截止到1996年,在校本科生达6万余人、专科生达4万余人,同年法学本科毕业生达10501人、专科毕业生达15351人(见附表一)。1995年国家教委统计全国普通高校中具有政法类高级职称者2346人,其中教授593人、副教授1753人(见附表二)。上述两项统计数字之比率是令人振奋的,它从一个侧面鲜明的反映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迅速恢复与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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