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司法解释规范的文本,主要是前文中提到的《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在该决议的法律规定下,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中专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的问题进行解释”除此之外有关司法解释制定、发布的具体规定,主要依照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相关规定中。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制定的第一部专门规范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该规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文件性质、制定程序、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均做出了较为笼统的规范。例如:该文件相关条款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等文书中可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是承办司法解释文件的主管部门。司法解释由最高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审议通过,总检察长签署发布。司法解释文件的形式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复。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是我国审判机关较全面地对司法解释实施规范的一部较详细的司法文件。《规定》确立了司法解释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必须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围绕司法审判工作而展开制定的司法解释文件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解释范围上都日益复杂化与专业化。大量剧增的各类涉法纠纷案件的受理,导致在具体审理各类案件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法律条文的遵守与实施,而司法解释文件,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大量司法解释文件,则是保障与贯彻法律基本原则的重要审判依据。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大量司法解释文件应运而生,一方面这些重要的司法解释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填补了我国立法过程中某些不足,另一方面也为全面实施法律精神、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执法保证。但是,在大量文件制定的背后同时也隐含着诸多的学理问题和具体操作问题,这些问题的一个首要点:就是针对司法解释的现有法律规范方面的薄弱与现实中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及不相称,司法解释的出台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