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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下)——关于附款法律行为的效力

  不可即时请求给付的合同包括不附款合同和附款合同。两种合同的期前违约都是否定行为人允诺,但具体表现有所区别。前者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将拒绝依约给付。而后者除行为人表示将拒绝依约给付外,还包括恶意促使或阻挠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附款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中限制特定行为履行条件或履行期间的允诺,是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合同的不可缺少条款。恶意促使或阻挠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实际上否定了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否定了行为的维持效力,构成期前违约。
  通说认为,当事人预期违约后,相对方可请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然而,附款包括条件和期限。条件是或然事实,期限是必然事实。否定条件附款的后果,须待条件是否成就确定以后方能确定。因此,否定条件附款虽属期前违约,但非违约方须在条件成就后,方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德国民法典》第一六0条第一款:“附有停止条件的权利人,在条件成否未定的期间,如因相对人的过失致使附有条件的权利失效和受损害,在条件成就时,得向相对人要求赔偿损害。”而否定期限附款,受害方应可立即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发生违约方可免责的不可抗力,受害方构成不当得利。
  如果合同给付期到来前,有足够证据证明,债务人已丧失给付能力,但债务人并未以明示或默示方式,表示将拒绝依约给付,不构成期前违约。债务人可通过提供担保履行维持义务。期前违约是拒绝给付期到来依约给付,属故意违约。“故意”是期前违约之要件。
  
【注释】   
  本文曾供研究生参考,未正式发表。
孔祥东:《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81页。

刘心稳主编:《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218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印书馆1979年版,第424页。

此处法律行为之“解除”似应理解为撤销,“解除”的对象是关系,不是行为。

孔祥东:《合同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第165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08页。

参见: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91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694页。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页。

关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观点不一。《合同法》第一八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行为是生效的。据此,《合同法》中一般的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09页。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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