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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下)——关于附款法律行为的效力

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下)——关于附款法律行为的效力


CertainIssues of the Effects of Legal Acts--On Effects of Legal Acts With Additional Articles


李锡鹤


【摘要】1、法律行为的附款不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而是限制法律行为中特定行为条款效力的条款。2、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志。在逻辑上,并非合同自成立起生效,而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3、附期限法律行为之期限与非附期限法律行为之履行期限,区别在于:前者之义务是持续性给付义务,后者之义务是一次性给付义务。4、应区别给付关系已定之债权和给付关系待定之债权。民法学提出期待权概念,是为了表示给付关系待定之债权。5、所谓预期违约否定了合同的维持效力,是实际违约,可称期前违约。
【关键词】附款 条件 期限 负担
【全文】
  一  附款法律行为概念
  法律行为可以附款。通说认为,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条款。附款分广义和狭义,狭义附款指条件和期限,广义附款指负担。负担和条件、期限的区别何在呢?  
  民事权利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即权利发生法定;也可由他人设定,即权利发生意定。主张发生意定之权利时,权利人应视为接受了设定人的条件,除遗嘱行为外,双方发生了合同关系。法律行为的附款,通常就是合同的附款。
  在文字意义上,所谓附款,应是附加条款。合同条款通常分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也有学者分为必要条款、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 没有附加条款一说。所谓主要条款或必要条款,应为不可缺少条款。法律行为之附款虽系附加条款,却是不可缺少的。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允诺,任何一方的允诺,均以相对方的允诺为条件。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任何合同都是附条件合同,但附条件合同的条件不是此类条件。
  法律行为含效果意思。效果意思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义务。意思表示就是表示民事权利义务。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法律行为只能为行为人设定义务,不能为行为人设定权利;或者说,只能为他人设定权利,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意思表示其实是行为人为自己设定义务。义务是法律确认的特定行为之强制资格。任何行为都发生于一定的条件和时间。行为人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自己的特定行为设定履行条件和履行期限,限制其效力。譬如:甲向乙发出要约:如本周末不下雨,以某价格租用乙的汽车若干小时;或者,本周末以某价格租用乙的汽车若干小时。例中的给付价金即特定行为;“如本周末不下雨”,即履行条件;“本周末”即履行期限。行为人承诺为特定行为的条款为特定行为条款。限制特定行为效力的条款即附款,按通说,包括:1、或然事由条款,为法律行为之条件。2、必然事由条款,为法律行为之期限。两者统称法律行为之狭义附款。狭义附款虽附加于意思表示的特定行为条款,但限制了特定行为的履行条件和履行期限,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必要条款。3、非对价义务条款,即法律行为的负担。民法学称合同双方作为交换代价之允诺为对价。行为人允诺之义务,包括对价义务和非对价义务。所谓非对价义务,指以法律行为无偿取得财产权利之人,为自己设定之义务,包括两种情况:1、合同行为,只存在于无偿合同中,是无偿行为相对人为自己设定的非对价义务。无偿行为包括赠与、借用、无息借贷、无偿保管等,各相对人中,只有受赠人通常无义务。合同行为的负担,其实就是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义务。第二,遗嘱行为,是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义务。非对价义务条款即法律行为的广义附款。广义附款是行为人权利受让条款之附款,虽非对价义务条款,但设定了赠与财产或遗产之取得条件,也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必要条款。  
   法律行为之狭义附款和广义附款存在明显的区别:前者不是特定行为条款,后者是受赠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之特定行为条款;前者适用于各种合同,后者仅适用于赠与行为和遗嘱行为;前者设定了特定行为之履行条件或履行期限,后者设定了赠与财产和遗产之取得条件;前者是行为人特定行为之履行前提,后者作为行为人之特定行为,以行为人取得权利为履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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