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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若干问题(上)——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

 2、即时生效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完成时,按效果意思变更了民事关系。此时法律效力表现为实现效力。即时生效法律行为发生实现效力时,许可效力逻辑上已经发生,但实际上表现为与实现效力同时发生。
   即时生效法律行为如发生债权,其效力可分两个阶段:(1)给付期未届至,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不得撤销行为,此时实现效力表现为维持效力;(2)给付期届至,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不是行为人可请求相对人依约给付),此时实现效力表现为给付效力。可即时请求给付之要约行为,维持效力和给付效力同时发生。不可即时请求给付之要约行为,包括附款法律行为,维持效力和给付效力先后发生。法律行为完成后如实现(含不完全实现)效果意思,该法律行为生效。法律行为完成时,如效果意思是否实现未确定,为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如法律行为效果意思之实现可变更可撤销(变更可视为部分撤销),为可变更可撤销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有效和生效之比较
  在文字意义上,行为之有效和生效,难以区分。而对即时生效的法律行为来说,有效必然生效,生效自然有效,法律行为之有效和生效似乎是一回事。这是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一直说不清楚的一个原因。拉伦茨认为:“如果某一法律行为发生了它预定的法律后果,这个法律行为就是‘生效的’(有效的,wirksam);反之,如果预定的法律后果没有发生,现行的法律制度不承认这一法律行为效力,这个法律行为就是‘不生效的’(unwirksam,或无效)”。引文中,法律行为之有效和生效,无效和不生效,均无区别。关于法律行为之无效和不生效的区别,后文将作讨论。但从前文可知,对非即时生效的法律行为来说,有效未必生效。这就说明,在民法学中,法律行为之有效和生效是不同的概念。
  法律行为生效,表示法律行为实现了行为人的效果意思,现实地变更了民事关系。因此,如法律规定一法律行为生效,该法律行为所“生”之效是明确的。但如法律规定一法律行为有效,该法律行为所“有”之效究竟是什么,民法学似乎不作探讨。前文比较了非即时生效法律行为之效力,可以发现,所谓法律行为有效,表示法律许可行为人追求实现效果意思,反映法律肯定了所表示之效果意思,任何人都不得否定该效果意思,即发生了许可效力。在即时生效法律行为,许可效力和实现效力同时发生,实现效果意思自然意味着许可追求实现效果意思,实现效力吸收了许可效力,许可效力不易发现。在非即时生效法律行为,行为完成时,民事关系没有变更,许可效力也不易发现。但许可效力是客观存在的。法律行为是变更或可能变更民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包括两种效力:1、变更民事关系;2、可能变更民事关系。变更民事关系就是实现效力,可能变更民事关系就是许可效力。具体地说:1、即时生效法律行为,由于其许可效力和实现效力同时发生,确认许可效力意味着确认实现效力。2、非即时生效法律行为。(1)如该法律行为不欠缺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在通常情况下,确认许可效力即确认发生实现效力的必然性。(2)如该法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条件,确认许可效力即确认通过补充生效条件发生实现效力的可能性。需要指出,许可效力并非不得妨碍行为人完成该法律行为,而是不得否定该法律行为所表示之效果意思。前者是不特定人对行为人人身之不作为义务,后者是不特定人对该效果意思之不作为义务。所谓许可效力不变更民事关系,指许可效力并未使行为相对人从不特定人转变为特定人,但不能否认,在实现效力发生前,行为人和不特定人已就该法律行为所表示之效果意思,发生了绝对权法律关系:行为人可支配该效果意思,即可决定是否撤回该效果意思;不特定人不得否定该效果意思,如阻扰传递,篡改内容,通过毁损载体而否定其本身。许可效力发生于法律行为完成,为法律行为的实现效力所吸收。在非即时生效法律行为,许可效力有独立的现实的表现。在即时生效法律行为,许可效力仅存在于逻辑上、理论上,无独立的现实的表现。
  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人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利。但民事行为人可通过自己的行为,制造一个客体,取得对客体的法定权利,不特定人承担不作为义务,如:生产物,取得物权;创作作品,取得知识产权。那么,表示效果意思是否如此呢,法律没有直接规定,但如标的可能、合法,应许可民事行为人追求实现其效果意思,即意思表示有效。这意味着,民事行为人在实现效力发生前,已取得对效果意思的支配权,本文称该权利为效果意思权。民事行为人生产物和创作智力成果,不含效果意思,属事实行为;而表示效果意思,为法律行为。效果意思权是许可效力的存在形式,客体是效果意思。效果意思不可占有,不是物,不受物权法保护;通常无独创性,也不是智力成果,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效果意思和智力成果均不可占有,但法律保护智力成果是为了禁止不特定人之无偿利用,而保护效果意思是为了禁止不特定人之否定。毁损效果意思载体是侵害物权,否定效果意思是侵害效果意思权,但如通过毁损效果意思载体否定效果意思,不能仅视为侵害物权。需要指出,实践性行为非民事行为,交付前其意思表示只有道德意义,无法律意义,不发生效果意思权;他人变动行为人效果意思,应视为变动一般意思,承担变动一般意思之后果。
  所谓法律行为生效,表示行为人实现了效果意思,反映法律按行为人效果意思变更了民事关系,除遗嘱行为外,对行为人(不是相对人)发生了约束力,即发生了实现效力。可将许可效力和实现效力作一比较:前者是法律行为的法定效力,后者是法律行为的意定效力;前者发生非行为人的不作为义务,后者发生行为人的特定行为义务;前者表现为行为人对效果意思的支配权,后者通常表现为相对人对行为人的请求权。法律行为有效和法律行为生效都是对法律行为的肯定评价,但肯定的内容不同:前者肯定了法律行为的标的,后者肯定了法律行为的全部要素。法律行为有效是价值判断,法律行为生效是事实判断。许可追求实现效果意思和实现效果意思,两种效力不是程度不同,而是方向不同:前者是对非行为人的限制,后者是对行为人的限制,应用不同的概念表示。区分法律行为之有效和生效,不是咬文嚼字、烦琐哲学,而是法律和法学的需要。
  (三)法律行为无效和不生效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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