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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之痛与中国法律之病

  此次污染事件的主角是吉林石化,该公司作为化工类企业,本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但事实无疑是令人失望的。因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的话,则企业需要拿出很大一笔资金来加强安全生产、防治事故发生,为了尽可能降低成本、创造更多的利润,企业一般是不会主动守法的。国企尚且如此,我们又指望民营企业如何呢?于是,在经济的这种至高无上的中心地位之下,法律被极大地稀释掉了,直至消解。
  对于中国法律而言,不仅政治、经济分别挤压法律,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情况下政治与经济纠缠在一起,对法律一起发力,致使法律根本无力招架。例如很多国企(尤其是中石油之类的特大型国企),与政府关系极为紧密,拥有相当大的政治能量,经济问题可以用政治来解决。以吉林石化为例,该公司作为中石油旗下最具实力的石化综合性企业之一,地位非同一般。对这种企业,政府会因为一次环境事故而对其采取“关停并转”之类的措施吗?我想恐怕不会。因为这样的企业掌握着国民经济的命脉,不到万不得已之时,政府不会放弃。这样的企业发生事故之后,最多只是罚款、撤销主要负责人的职务,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做做表面文章,严格的依法办事是很难出现的。又如老生常谈的地方保护,地方政府和官员视经济发展为最大的政绩,可以不惜一切代价发展经济,哪里还会想着依法办事?因此可以说,政治、经济是中国法律之病的最大病因,二者侵蚀、消解着法律的权威,在很多情况下,法律只是二者的工具,须让位于、服务于二者。此两大病因不除,则法律之病不可治愈。
  三、 处方篇
  由上文可知,政治、经济是中国法律之病的最大病因,因此,要想治愈以“政治经济综合症”表现出来的中国法律之病,就必须从消除这两大病因入手。
  对于政治病因而言,我觉得有必要开出两副处方,一为短期处方,一为长期处方。
  所谓短期处方,主要是一种消极的进路,即承认政治权威,借助政治权威来提升法律权威。前述《联合早报》将解决环境问题寄希望于某个能分管环境问题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大抵就是这种思路。我国学者也有主张靠政治权威来为法律助力的,例如周旺生教授曾希冀领导人物有实行法治的宏大心志,做明智的政治人。他认为“领导者不懂法并不意味着法治无以发展,如果他们有重视法律的意识,有建构法律大业的心志,法治也一定可以实行。” ⑧
  至于长期处方,则是一种积极的进路,意图通过根除政治权威来树立法律权威,其具体目标体现为事件的解决不依靠领导人的好恶和魄力,不依靠行政权力的施恩,完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不受政治干扰,相反,政治被法律驯化,在法律框架内处理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大力推动依法行政,为实现宪政打好坚实基础,为法律施展手脚创造好的环境。这在政治权威过大的当代中国似乎是不可能的,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笔者相信这一处方终究是会凑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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