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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之痛与中国法律之病

  政治对法律的轻视和打压不仅是政府官员的惯常思维问题,更表现于现行体制之中。还是以环境保护为例,其主管部门是环保局,负责环保法的执行。但无论是国家环保总局,还是地方环保局,其在相应的权力体系中都是很不起眼的部门,真可谓“无权无钱事难办”。难怪乎《联合早报》撰文指出:“如果中国政府真的重视环保问题,真的重视可持续发展,就应该把须委任重量级官员出任局长,还得保证这个部门‘要粮有粮,要枪有枪’。”该文还指出“如果中共中央也能有个政治局常委来分管环境问题,就更好了。”⑦
  由此可见,在政治权威之下,法律是根本没地位的——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政治根本不会想到或者不愿用法律来规制;而在有法律的情况下,则视其根本不存在。于此情势,法律能不病吗?
  其二,作为全局中心的经济对法律的稀释乃至消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力发展经济,叫得最响的口号无疑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中心”可不了得,其他事情都得让位,或服从,或服务,总之是不能有任何阻碍经济发展的事情发生。如果经济建设与其他事业相冲突,例如环境保护、生命安全,则能协调就协调,不能协调再想办法,尽量不影响经济发展。
  笔者丝毫不否认经济建设的重要性,对于饱受贫穷之苦的中国而言,经济建设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令笔者深感痛心的是,我国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情况下,忽视了许多重要的东西,经济发展付出了太多的代价。在所有代价中,笔者认为环境和生命安全的代价最为惨重。四处流淌的污水、弥漫天空的浓烟和有毒有害气体、频繁发生的矿难……这样的景象遍布神州大地,作为全局中心的经济,不仅肆无忌惮地破坏着我们的生存环境,更公然持续地掠夺着无数人的生命。而这一切,本来都是有法律来规制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但形式上完备的法律体系在经济建设面前不堪一击,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逐远远超过对环境和劳动者生命的保护。经济建设拥有的这种至高无上的中心地位,极大地稀释乃至消解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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