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紧急状态法,顾名思义,是专门应对紧急状态的法律。③为应对紧急状态,各国大多建立起完备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包括
戒严法、国家动员法、公共灾害防治法,类似于此次松花江污染的事件一般由公共灾害防治法来处理。④在我国,紧急状态法的立法比较分散,尚无统一的紧急状态法。⑤在公共灾害防治方面,虽然“非典”的阵痛迎来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但并无统一适用于所有灾害的应急法律,极大地制约了法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此次污染事件,由于相关规定散见于《
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统一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及其他灾害事件的立法,因此错失了预防污染的良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 病因篇
中国法律之病由来已久,其病因也是多方面的。⑥但笔者对中国法律把脉之后,发现最大的病因在于政治和经济,“有法不依症”也好,“无法可依症”也好,均主要由这两大病因引起。基于此,笔者认为松花江污染事件凸现出来的法律之病可以被称为“政治经济综合症”,其具体病因如下。
其一,作为权威的政治对法律的轻视乃至打压
在中国,政治居于主导地位,是国家的权威,凡事要是离开了政治,似乎就难以办成,重大事情尤其如此。如果涉及诸方面的利益和问题,如果对全局稍有影响,则没有最高权威也就是中央的表态,事情不可能有任何实质的进展。“非典”疫情爆发时,各地官员隐瞒真相,到了紧急关头,中央出手了,随着张文康、孟学农的免职,局势才开始扭转。但一次“非典”似乎不足以撼动政治的坚实根基,政治依然是老大。此次污染事件一如“非典”——隐瞒真相,其“名正言顺”的解释是“避免公布真相造成公众恐慌”。显然,这是政治的惯常思维,即稳定压倒一切。这虽然反映的是政治逻辑,但其实质却是对法律的轻视乃至打压,因为政治假定自己是不受约束的,游离于法律之外——就公开真相而言,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或者不想此时公开,则不公开或者不在此时公开,哪里有信息公开和公众知情权的概念?就污染的预防和治理而言,本是有法可依的,但这些法律在政府官员眼里显然更具有摆设的意义,一到关键时刻,政治根本不买这些法律的帐,法律根本无力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