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松花江已经被污染的情况下,考虑到松花江是跨省河流,上游省份应及时向下游省份通报情况,共同防治。根据《
环境保护法》第
十五条之规定,“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而且,早在2001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就曾经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凡是跨省的环境事故,发现事故的当地环保部门,要在两个小时之内,向上下游的环保部门通报情况。双方环保部门立即对受污染水质开展同步监测,对污染源开展联合调查,及时查清污染源。对因通报不及时或者采取措施不得力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扩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但事实是,吉林省不仅未按规定与黑龙江省共同处理此次事件,反而加大丰满水库的放流量,以尽快驱散污染团,十足的“为邻驱毒”。
其二,“无法可依症”——法律无法应对突发事件或者应对能力严重不足
松花江污染事件无疑是一次突发事件,这一事件让人们很容易想起“非典”。突如其来的“非典”令全中国慌了神,一段时间内乱了方寸。松花江污染事件也是如此,哈尔滨因江水被污染而全城停水,造成全城恐慌,简直就是“非典”的翻版。总结此次污染事件,笔者认为中国法律的“无法可依症”具体表现为缺失两部重要的法律,一为信息公开法,二为紧急状态法。
说起信息公开,就不能不说知情权。事实上,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信息公开对应于政府的义务,而知情权则对应于公众的权利。信息公开在突发事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障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因为只有信息公开,公众才能明白事情的真相,从而安排各自的生活,而只有每个人把自家的生活打理好了,社会秩序才得以稳定。“非典”时的恐慌很大程度上是由官员隐瞒真相所致,而此次哈市民众“大逃亡”,同样是有关部门隐瞒真相所致。目前,我国只有有限的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散见于《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保护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少数法律法规之中,②尚无关于信息公开的统一立法,突发事件发生时,信息公开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往往是可望而不可求。在此次污染事件中,从吉林石化到吉林省,从国家环保总局到黑龙江省,相关部门对事故真相一瞒再瞒,充分暴露了因缺失信息公开法而产生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