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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之痛与中国法律之病

松花江之痛与中国法律之病


张元星


【关键词】松花江事件 有法不依 无法可依
【全文】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着火爆炸事故,导致80公里长的高度污染水团顺松花江而下,威胁黑、吉两省数百万民众,甚至可能波及中俄关系。但在事故之初,人们只知道爆炸、浓烟,并不知道松花江被污染,更不知道生活将受什么样的影响,松花江被污染的真相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直到23日,国家环保总局才发布公告承认,由于吉化爆炸事件,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①
  对于松花江而言,对于沿江的老百姓而言,姗姗来迟的真相并没有什么太大的意义,因为真相改变不了任何事实——松花江被污染了、老百姓的生活受到威胁,污染引发的后果需要由松花江和沿江的老百姓来承受。
  对于笔者而言,在为松花江及沿江百姓感到痛心的同时,也为中国法律感到痛心。因为从表面上看,松花江被污染,但从更深的角度来看,则是中国法律再一次被轻视、被践踏,法律之病比松花江之痛更深、更严重。本文即意在通过松花江之痛来剖析中国法律之病,但松花江之痛可能痛在诸方面,中国法律之病也可能是诸多病症的集合,而笔者功力有限,文章篇幅有限,因此笔者只打算从政治和经济的角度对中国法律进行把脉,以期对中国法律之病作一番初步的、并不全面的诊断。
  一、 症状篇
  从表面上看,松花江污染事件只是一起环境污染事件,至多冠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头衔。但是,潜藏其后、危害更大的却是中国法律的悲哀。在这一污染事件中,中国法律的免疫力再次丧失,各种病症一发袭来。大致来说,笔者认为这次松花江污染事件主要凸现出中国法律的两大症状,即“有法不依症”和“无法可依症”,细述如下。
  其一,“有法不依症”——法律只停留于纸面之上,难以施行
  应该说,这是中国法律最大的病症,这一症状导致法律在此次事件中几乎没怎么发挥作用。从爆炸事故发生到松花江被污染、江水顺流而下,与各环节相关的法律无一例外地失灵。
  在爆炸刚刚发生阶段,如果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则污染事件根本不会发生,或者即使发生,危害性也会很小。因为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根据这一条,吉林石化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处理”,比如建立围堤,先对污水进行围堵,加以中和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排放。但是,吉林石化显然没有这样做。而至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更是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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