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对国家治理关系起主要调整作用的时候,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行为和权力界限在法律上有明显的规定。由公民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治理权力的行使必须以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公民,政府是有限政府,国家治理权力是有限的权力,国家是公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利益为根本取向。而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由于国家权力的普遍效力性,必将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整体不利影响。国家犯罪行为违背了公民权利合法享有的法律精神,违背了国家治理权力的宗旨和目的,不仅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是根本性的,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法律尊严,严重干扰了国家治理的正常秩序。
其次,国家犯罪会对国家治理秩序造成难以挽回的不良影响或破坏,而国家犯罪对国家治理秩序的侵害后果可从国家犯罪行为破坏国家治理的权威性及正义性得到解释。国家作为一个适应公共权力运行需要而存在的组织实体,国家行为具有推定的当然合法性,但是,推定的合法性国家行为并不必然具有国家治理的权威性,国家行为只有在代表了实质性合法、合理的国家治理权力时才具有权威性。对于国家行为主体来说,只有在其行为是代表了权威性的国家治理权力时才具有进行国家治理的法律效果,因此,对于具备国家行为主体资格的国家行为主体在进行国家治理行为时,行为主体的行为是具有国家治理的权威性,主体的职务行为已经脱离了代表其个人意志的自由而受控于国家意志;对于主体本人来说,国家治理行为的权威性不是来自于主体自己,而是来自于国家,其权威性的实质是国家治理权力在个人身上的体现。
具体的国家治理权可能授与不同的主体同时行使,在国家治理权力合法授予后,国家行为主体获得了具体的国家治理权力,在国家治理权力具有国家公信力的前提下,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即被视为具有了与国家治理权力的同等公信力。国家行为主体在依法进行国家治理时,行为本身对社会、对每一个治理对象、对每一件国家治理事件都必然形成一种具备国家公信力的影响效果,而不论这种效果是正面的抑或是负面的。既可能因为国家行为主体的行为合法、合理,公民对主体行为的国家公信力自觉认可、服从,并对相关范围内的人或事物产生普遍影响,从而为国家治理权力的合法、合理性的持续运行打下基础;也可能因为主体行为违背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违反了现行有效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国家行为的合理性原则,因此,公民对主体行为的权威性产生怀疑,甚至公然或暗地对抗,消极不作为,使国家治理行为失去代表国家治理权力的公信力,使公民对国家治理权的合法性、合理性产生怀疑,从而使国家行为的公民基础动摇,对国家治理权力的持续性合法存在造成极大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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