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

  行文至此,我不禁想起了费老的话:“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端却已先发生了”。(23)尽管五十多年过去了,如今的乡土社会多有变迁,已不可能跟费老说这番话时的年代相比,但透过现代法律与乡土社会的种种不和谐,透过其在乡土社会的种种困境,重读费老的话,仍能给我们以极大的启发,令人深思。
  五、结语
  本文不在于批评现代法律的诟病,现代法律虽不是人类历史最好的法律,却是人类在寻求一种最好的法律的过程中已经出现的最好的法律,因此其先进性不言而喻;本文也不在于宣扬乡土社会之优越,更不为暴力抗法等现象辩护——所有违背人性的行为都应受到谴责,不管理由多充分,但同时也绝不给乡土社会加上“落后”之类的帽子,因为乡土社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自有其合理性,价值评判显得草率而不科学,在生活事实面前更是苍白而无力。本文的意图在于,通过考察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揭示二者的脱节——当然,这种脱节是现代法律没有照顾到乡土社会的实际而造成的,因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规则,生活事实在先,规则在后,法律必须以生活事实为基础,而不能要求生活服从法律的意旨,因此,落实到本文中,需要对现代法律进行指摘的地方便是其对乡土社会生活的忽略与蛮横——用强力推行并不符合乡土社会生活事实的规则。于是我们看到,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的运行中,冲突剧烈,困境重重。
  本文至此,该是作结的时候了。通过对“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这一问题的阐释,我们终究能得出什么结论、受到何种启发呢?我想,这最终的话题可以归结到法律的意义上。法律作为一种人世规则,“旨在营建合理的人间秩序,造福惬意的人世生活”,(24)现代法律理应以此为最大目标。就中国而言,如果占据人口大多数、生活在乡土社会里的亿万农民的人世生活不惬意的话,中国就别想谈惬意的人世生活。因此,透过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我们看到,现代法律应该体察乡土社会的生活事实,将其事实融入到现代法律的规则中,从而消除困境,造福乡土社会之人世生活。显然,这是一个应然的期待,在现实层面上,我们暂时只能怀着最美好的愿望,祈求这一应然的期待早日转化为实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