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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中的困境

  现代法律就是理所当然、现代法律就是合情合理?透过法律规避,我们发现,“那些正式法上最基本的概念、范畴、分类和原则,并不具有不言自明的合理性。同样,民间通行的规范与观念,也不是迷信、落后一类说法能够恰当地说明的。事实是,民间秩序的发生,有属于它们自己的历史、传统和根据,早在我们讨论的那套正式法律制度深入乡村以前,它们就已经存在,并且有效地提供了一套使得乡村社会生活得以正常进行的框架。”(18)而以城市生活为摹本的现代法律,不顾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更以冷冰冰的面孔出现,显得与乡土社会格格不入,这样的法律能不被规避吗?
  (三)权威尽丧: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的抗拒
  如果说规避还只是对现代法律消极的抵制的话,那么以暴力抗法为代表的抗拒则是对现代法律积极而公然的抵制。乡土社会的这种强力的抗拒,使得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权威尽丧,这是其在乡土社会遭遇的第三个困境,当然,也是最严峻的困境。
  暴力抗法是一个令人痛心但绝非简单的话题。之所以痛心,是因为许多执法者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受伤甚者被害,无论如何,暴力手段都是应该被谴责的;之所以并非简单,是因为暴力抗法既不是谴责抗法者也不是谴责粗暴执法者就能说清楚的,它更凸现了现代法律与现实生活的脱节,尤其是在乡土社会。
  让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例子:2004年4月30日,浙江玉环县经贸局副局长陈朝阳在打击生猪私屠行动中遇害。(19)从表面上看,愤怒是屠户刺杀执法人员的直接原因,知情人认为,要是那天晚上给屠户留下一些东西,无论是猪肉、活猪还是工具,屠户的情绪都可能缓和,悲剧也可能避免。然而,执法是可以讨价还价的吗?
  我认为,关键问题不在于屠户的情绪,也不在于所谓“正常”执法的“潜规则”,而在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是否照顾了社会生活的实际、尤其是乡土社会的生活实际。在本案中,屠户的妹妹这样说道:“我哥哥是个老实人,根本就没有搞过死猪肉、注水肉那些东西。再说,他本来就是个杀猪的,不让他杀猪,他还能干什么?”(20)
  现代法律不问现实生活的高高在上的姿态、不分青红皂白的僵死的规定,为暴力抗法留下了隐患。由于乡土社会接近上层的机会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是最小的,其呼声最不易为立法机关采纳,因此,现代法律与乡土社会的隔阂也就最大,暴力抗法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尽管暴力抗法是应受谴责的,可是抗法者本身大多也是受害者,而且悲剧一旦发生便无法挽回,谴责谁、惩罚谁都已没用!细细想来,罪魁祸首最终指向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这不得不发人深思。
  凡此种种,一言以蔽之,即是许章润先生笔下的“规则与事实不符,法意与人心脱节”(21)这样两大难题。这两大难题虽是整个中国社会都面临的难题,但我以为其在乡土社会表现更甚。说的重一点,乡土社会是被现代法律多有遗忘和忽视的地方,乡土社会的生活在现代法律眼里一名不值。之所以这样说,乃是因为笃信“最好的法律乃是最能体贴人心、照拂人生的规则,是最为通情达理的规则,是最为有利于居民根据自己的常识、常理和常情,安排过好自家日子的规则”,(22)但很显然,就目前而言,现代法律还远不是这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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