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推崇和谐,乡土社会更是如此,今天依然,其根源在于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一辈子都在其摸爬滚打、朝夕相处,因此,任何对和谐的破坏都是对自身生活的破坏。“在中国,礼仪、善良、正直的概念一向比强制与惩罚更受重视,和睦与调解一向被认为优于诉讼”,(12)但是,现代法律往往做不到这一点,被乡土社会疏离便成了必然。
此外,现代法律是庞杂的,知识精巧,唯有专业人士才能明其理,农民朋友世居乡间,“孤陋寡闻”,没有能力也没精力掌握现代法律,哪怕只是皮毛。而且,“主要是通过宣传和普及等方式自上而下灌输给乡民的国家法律,远未内化为乡民自己的知识,而这些令乡民感觉陌生的新知识,也未必都是指导他们生活和解决他们问题的有效指南。”(13)因此,农民自然不会舍近求远而取现代法律,合理的结果便是对现代法律的疏离。加之现代法律的操作需借助专业人士(如律师),但是其代价之高,无疑令大多数农民望而却步。即使有了专业人士、即使有理,但没有证据依然打不赢官司,加上所谓的程序正义等话语,更让农民难以理解。
这样的法律,能不被乡土社会疏离吗?
(二)效力折扣: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的规避
由疏离而生规避,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的效力大打折扣,这是我概括的现代法律在乡土社会遭遇的第二个困境。
有人认为法律规避是当事人不知法的表现,但苏力先生否定了这一说法,他认为这是“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14)其原因在于“民间法”的存在从而出现法律多元的局面,因此“人们可以选择其自愿遵循的规则,选择能获得更为有利后果的规则”。(15)
的确,现代法律的不合理给乡土社会里的人们带来了诸多不利后果,例如上文提到的秋菊案件。所幸的是,乡土社会并不是除了现代法律便无其他规则,事实上,乡土社会保留了大量传统秩序遗留下来的规则,这些规则相比现代法律更有利于人们的平常生活,因此,人们更乐于选择它们,而不是现代法律。经过人们这番选择,现代法律的效力便大打折扣。
乡土社会对现代法律的规避,源于现代法律反映不了乡土社会的现实生活,体现不了乡土社会的生活需要,更维系不了乡土社会的天理人情。法律是什么?诚然,法律是规则,是定纷止争的工具,但法律更是“服务人生而熨贴人心的生活样法”。(16)此外,法律是有情的,它“要体现普通人的良心,维系正常人的健康情感”,它的特点“应该是‘道是无情却有情’,否则,就不可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遵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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